法 令 規 章 內 容

2018-07-18

中央健保署

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

衛生福利部107年7月18日修正發布「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自107年8月1日生效

預防保健服務自95年移至本署(原國民健康局)辦理,為提供醫事機構辦理依據,衛生福利部(前行政院衛生署)於95年2月13日公告實施「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因應預防保健業務實際需要,衛生福利部107年7月18日衛授國字第1071400534號令修訂該注意事項,並自107年8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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