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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02
會務公告
臨床生理醫檢師登錄審查辦法
中華民國醫事檢驗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臨床生理醫檢師登錄審查辦法
中華民國98年9月12日第9屆第8次理事會制定通過
第一條目的
中華民國醫事檢驗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以培訓優秀臨床生理醫檢師,提升臨床生理學檢查知識和技術,並增進醫療服務品質為目的,特辦理本會臨床生理醫檢師登錄審查作業。
第二條臨床生理醫檢師
本辦法所稱『臨床生理醫檢師』,係經本登錄審查辦法標準認定,並經本會「臨床生理醫檢師登錄審查委員會」登錄審查通過後,始得登錄。
前項臨床生理醫檢師領域分為:
1.心電圖檢查
2.超音波檢查 (次分類: 頸動脈、心臟、乳房、腹部等)
3.睡眠檢查
4.腦波檢查
5.肺功能檢查
6.肌電圖檢查
7.其他臨床生理檢查
第三條申請臨床生理醫檢師登錄基本資格應具備文件
醫事檢驗師證書。
前條所列臨床生理檢查相關領域,由申請人明確選定,並檢附該單項領域二年(含)以上資歷之服務證明。其中超音波檢查各次分類專長,申請人可依各實務專長複選登錄。
「所登錄臨床生理檢查相關領域,三年內至少十個小時之臨床生理繼續教育相關訓練課程學分證明」
第四條臨床生理醫檢師登錄審查小組
由本會臨床生理委員會聘任相關領域學者專家3-5人為審查小組,並推舉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第五條登錄審查辦法
登錄審查申請方式及施行細則由臨床生理醫檢師登錄審查小組另定之。
前項基本資格審核通過者,擇期通知實測日期,測試合格者發給臨床生理醫檢師各單項領域認可證書。但如具其他相關學會通過認證者,得具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免試。
第六條年度登錄審查
本會臨床生理醫檢師之登錄審查每年舉辦一次,視需要得增加之。申請作業、實測日期、實測地點及有關事項於報名前三個月在本會網頁公告之。
第七條 臨床生理醫檢師登錄資格展延
本會臨床生理醫檢師登錄有效期限為三年,期滿前三個月應提出三年內,至少三十個小時原登錄專長之相關繼續教育訓練課程學分證明,申辦資格展延。
第八條附則
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定期實施,修改時亦同。
發佈單位: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醫事檢驗師公會全國聯合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