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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 員 章 程 內 容

2013-03-02

章程

會員章程-102年第三次修訂版

 

                          彰化縣醫事檢驗師公會章程
                                              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初訂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六日第一次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第二次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依內政部公佈醫事檢驗師法,比照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訂定之
        ,定名為彰化縣醫事檢驗師公會,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二條:本會以聯絡會員友誼,促進醫事檢驗學術之研究,協助政府推行政令
        ,增進社會福利以及會員之權益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組織以彰化縣行政區域為範圍。
第二章  任  務
第四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舉辦學術演講及研究。
二、輔導會員職業並發展檢驗技術。
三、維護及增進會員之權益。
四、協助政府推行法令及建議興革事項
五、關於特殊醫事檢驗之發現及調查事項。
六、發刊醫事檢驗雜誌及有關書刊
七、協助公共衛生及造福社會。
八、關於政府及社會各界對醫事檢驗之委辦或諮詢事項。
九、促進國內外醫事檢驗師之合作聯繫。
十、醫事檢驗與各醫學界之聯繫。
十一、檢驗糾紛之調查及審議並協助處理。
第三章  會  員
第五條:依醫事檢驗師法,在本區域內領有醫事檢驗師證書者均應助入本會為會
        員始得執業。
第六條:會員入會時須填寫入會申請書,連同醫事檢驗師證書影本及本人照片各
        一份經理事會審查合格繳納會費後始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有下列各項情事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曾犯內亂外犯罪經判決確定者。
二、被褫奪公權者。
三、宣告禁治產者。
四、官能失效障礙不能執行醫事檢驗業務者。
五、違反醫事檢驗師法受吊銷執照處分者。
第八條:會員除非歇業或遷移他縣市執業或撤銷醫事檢驗師資格之處分者不得無
        故退會。
第九條:本會會員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被選舉、罷免及提議諸權,但提議需會員二名以上附議。
二、享有本會有關各項事業之權利。
第十條:本會會員應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服從本會決議。
三、按期繳納會費。
四、其他依法應盡之義務。
第十一條:會員如有違反法令或章程及決議之行為者由理事會之決議,按其情節
          輕重分別予以警告或停權之處分;但情節嚴重者得由會員大會之決
          議,將事實證據報請主管機關准予除名處分,如有一年以上未繳會費
          ,應予停權之處分,二年以上未繳納,則應予除名之處分。
第十二條:會員被處分或退會時應繳還一切憑證,如有欠費一律繳清。
第十三條:前條開除會籍之處分,受處分人得在收到處分通知二週內提出申辯
          ,理監事應就其申辯開會審議。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理事會休會期間由理事長代行其職權。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理事及監事。
二、罷免理事及監事。
三、制定並修改章程。
四、複決理事會之決議案。
五、議決有關會員權利及義務事項。
六、財產之設置及處分。
七、審查本會預算及決算。
八、會員除名處分。
第二節  理監事會
第十六條:本會設理事十五名、監事五名,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以無記名連記法
          選任之。選舉前項理監事時,應另置候補理事五名、候補監事一名
          ,遇有缺額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第十七條: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
          定之。
第十八條:本會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五人。常務理事由理事中以無記名連記法互選
          之,並設理事長一人,理事長由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以無記名單記法
          互選之,以得票數最多者為當選,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第十九條: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條:本會監事三人組織監事會並互選一名為常務監事處理日常監察事務。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召集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案。
二、執行法令及本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三、編列年度預算、決算及工作計劃。
四、財產之管理。
五、處理監事會提出之糾正事項。
六、審查會員入會及退會事宜。
第二十二條: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理事會議之決議。
二、處理日常會務。
三、對外代表本會。
第二十三條:監事會之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會務之執行。
二、向理事會提出糾正事項。
三、稽核理事會之財務收支並向會員大會提出報告。
第二十四條:本會理監事任期均為三年,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二十五條:本會理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解任。
一、因不得已事故經會員大會決議准其辭職者。
二、連續曠廢職務兩次以上者。
三、處理職務違反法令或其他重大之不正當行為而有損會譽者。
第二十六條: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得設總幹事一人,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聘任之。
第二十八條:本會得視實際需要,由理事會就贊同本會宗旨並願協助本會推展會
            務之人士中,聘請擔任本會顧問。
第五章  會  議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均由理事會召集之,定
            期會議每年一月召開大會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有其必要或
            經全體會員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或監事會之決議得請理事會召集臨
            時大會。
第三十條:會員大會之決議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應有會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
          ,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始能生效。
第三十一條:本會理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理
            事長為理事會召集人,監事會由常務監事召集之。
第三十二條:理事會應有理事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理事過半數之同意使得
            為決議。
第三十三條:監事會應有監事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監事過半數之同意使得
            決議。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四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  費:會費分為入會費、常年會費。入會費每人新台幣貳千元;常年會費每人每月新台幣參佰元,入會費以一次繳納為限。常年會費一次合繳一年3600元。中途退會時需提出公會開出原始收據憑證,以退剩餘月份之常年會費。贊助費:新開業會員每人除入會費外,另繳贊助費新台幣貳萬元。
二、捐助收入
第三十五條:本會之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六條:本會經費之預算於每年度終了編製總報告書,提出會員大會通過呈
            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法令規定辦理之。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如需訂施行細則時由理事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提經會員
            大會通過制定之。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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