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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 員 章 程 內 容

2012-08-20

組織章程

花蓮縣醫事檢驗師公會組織章程

花蓮縣醫事檢驗師公會組織章程

民國80年10月20日訂定

民國101年8月19日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1條:

本會依內政部醫事驗人員管理規則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而組成,定名為花蓮縣醫事檢驗師

 

公會(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2條:

本會以發展醫事檢驗學,提高學術研究風氣,協助政府推行公共衛生、增進福利、敦睦會員

 

友誼,並謀求增進會員之權益為宗旨。

第3條:

本會以花蓮縣行政區域為範圍,會址設於花蓮縣。

 

第二章任務

第4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1. 關於發展醫事檢驗學之事項。

2. 舉辦學術演講及研討會。

3. 發行醫事檢驗雜誌及有關書刊。

4. 協助政府推行法令及建議興革事項。

5. 協助政府推行公共衛生與造福社會。

6. 關於政府及社會各界對醫事檢驗之委辦或諮詢事項。

7. 轉導會員執業並發展檢驗技術。

8. 維護及增進會員之權益。

9. 加強醫事檢驗與各醫學界之連繫。

10.關於檢驗糾紛之調查及審議並協助處理。

 

第三章會員

第5條:

依醫事檢驗人員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七條之規定,凡領有醫事檢驗師證書者均應加入本會

 

為會員始得在本區域內執行醫事檢驗業務。

第6條:

會員入會時須填寫入會申請書,連同醫事檢驗書影本及本人照片各三份經理事會審查合格,

 

繳納入會費並領得會員證書後始得為本會會員。

第7條:

有下列各項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1. 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服刑中或通緝中者。

2. 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3. 宣告禁治產者。

4. 官能失效障礙不能執行醫事檢驗業務者。

5. 違反醫事檢驗管理規則受處分者。

第8條:

會員非因歇業或遷移他區執業或撤銷醫事檢驗師資格之處分者不得申請退會。

第9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1. 選舉、被選舉、罷及提案、發言、表決等權利。

2. 享有本會有關各項事業之權利。

第10條:

本會會員應盡之義務如下:

 

1. 遵守本會章程。

2. 服從本會決議。

3. 按期繳納會費。

4. 答覆本會咨詢及調查事項。

5. 其他依法應盡之義務。

第11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令或章程及決議之行為者得由理事會之決議,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

 

或停權之處分;但情節嚴重者得由會員大會之決議,將事實證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予以處分。

第12條:

會員被處分或退會時應繳還一切憑證,如有欠費須一律繳清。

第13條:

前條開除會籍之處分,受處分人得在收到處分通知一週內提出申辯,理監事應就其申辯開會

 

審議。

 

第四章組織及職權

第14條: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15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 選舉理事及監事。

2. 罷免理事及監事。

3. 制定並修改章程。

4. 複決理事會之決議案。

5. 議決有關會員權利及義務事項。

6. 財產之設置及處分。

7. 審查本會預算及決算。

8. 會員除名處分。

第16條:

本會設理事十三名、監事三名,均於會員大會就會員中以無記名連記法投票選任之。選舉前

 

項理監事時應另置候補理事三名、候補監事一名,遇有缺額時分別依得票數多寡依次遞補,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第17條:

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之名次依得票數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一人同時當選

 

理事、監事時,應由當選人當場擇一擔任,否則以得票較多之職位為當選。

第18條:

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三名,由理事會就理事中以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

 

以得票多數者當選。常務理事有缺額時由理事會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第19條:

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理事長一人,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

 

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20條:

本會監事組織監事會並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處理日常監察事務。

第21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案。

2. 執行法令及本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3. 編列年度預算及決算。

4. 財產之管理。

5. 處理監事會提出之糾正事項。

6. 審查會員入會及會員之處分。

第22條:

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1. 執行理事會議之決議。

2. 處理日常會務。

3. 對外代表本會。

第23條:

常務理事之職權如下:

 

1. 執行理事會議之決議。

2. 襄助理事長處理日常會務業務。

第24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 監察會務之執行。

2. 向理事會提出糾正事項。

3. 稽核理事會之財務收支並向會員大會提出報告。

第25條:

本會理、監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26條:

本會理、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解任:

 

1. 因不得已事故經會員大會決議准其辭職者。

2. 連續曠廢職務兩次以上者。

3. 處理職務違反法令或其他重大之不正當行為而有損會譽者。

第27條:

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

第28條:

本會得設總幹事一人,幹事若干人,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聘任之。

第29條:

本會得視實際需要由理事會就贊同本會宗旨並願協助本會推展會務之人士中聘請顧問若干

 

名,但不另支車馬費,其任期與該屆理事相同。

 

第五章會議

第30條:

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均由理事會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加開大會一

 

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有其必要或全體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之決議得請理事會加開臨時大會。

第31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始

 

能生效。

第32條:

會員大會關於下列事項之決議須經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1. 章程之變更。

2. 會員除名處分。

3. 理事、監事之解職。

4. 清算人之選舉及有關清算事項之決議。

5. 財產之處分。

第33條:

本會理、監事會每三個月加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理事長為理事會召集人,

 

監事會由常務監事召集之。

第34條:

理事會除有特別規定外,應有理事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理事過半數之同意始得為決議。

第35條:

監事會應有監事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監事過半數之同意始得為決議。

第36條:

本會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出席,但一人僅能接受一位會員委

 

託。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

 

第六章經費及會計

第37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 會費分為入會費、常年會費。入會費每人新台幣壹仟元;常年會費每人每個月貳佰元。入會費應一次繳納,常年會費得一次合繳六個月份。

2. 捐款。

3. 其他收入。

第38條:

會員退會時,所繳納之入會費概不退還僅退還預繳之常年會費。

第39條:

本會之會計年度每年自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40條:

本會經費之預算、決算於每年年度終了一個月編製總報告書,提出會員大會通過呈報主管機

 

關備查。

第41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

 

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七章會議

第42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第43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呈請花蓮縣政府社會局核備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文件編號:HLMT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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