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01 本會三月份壽星有 吳俊瑩、姜懿玲、黃雪嬌、李培寧、傅淑英、胡明坤、味志庭、王奕仁、林翠娟、顏銘佐、曾郁文、周彥佑 等醫檢師 祝妳們生日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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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令 規 章 內 容

2009-01-22

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修正摘要說明

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修正摘要說明

醫事檢驗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修正條文摘要說明
98.1.22通過全文16條發布施行
 
摘    要
說    明
備註
第一條
依據醫事檢師法第7條第3項
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
 
第二條
除醫事檢師法第8條第1項外得申請醫事檢驗師執業登記
經撤銷醫事檢驗師執業執照,或未滿一年者,精神或身體異常。
 
第三條1項
檢附證明文件
1.證書2.身分證影本3.照片二張4.在職證明5.公會證明6.繼續教育證明
 
第三條2項
新舊證書5年內
(98.1.22以後為新證書)
復業時未逾更新日期者
不用繼續教育學分點數。
(自98.1.22起5年)
03.1.22
第三條3項
新舊證書逾5年以後首次申請
連續歇業逾二年
登記前ㄧ年內25點以上之證明代之。
 
第四條
執照更新日期屆滿前6個月內辦理
申請書、原執業執照、照片2張、公會證明、繼續教育證明。
 
第五條
新證書5年內
(98.1.22以後為新證書)
舊證書5年內
重新申請逾更新日期者(原登記日期起6年)
更新日期為醫檢師證書屆滿6年之翌日、舊證書不得逾98.1.22起6年、復業時逾更新日期者依3條3項辦理。
03.1.22
 
 
04.1.22
第六條
執業執照滅失、遺失、損壞補發
檢附申請書、具結書、照片2張、費用辦理。
(損壞→不用具結書)
 
第七條
復業應檢具原執業執照辦理
 
 
第八條
6年150點
一、專業課程
二、專業品質
三、專業倫理(15點)
四、專業相關法規(15點)
三四款至少15點,超過15點以15點計應含感染控制。
3,4款合計15點
 
1,2款合計135點
第九條1項
參加醫學院校、醫學會、學會、公會、協會、教學醫院、衛生主管機關之課程
每小時1點、授課者5點。
 
第九條2項
有公開徵求論文之醫事檢驗學術研討會
每小時2點、發表者3點、特別演講者每次10點、(國際性2倍)。
 
第九條3項
有公開徵求論文之相關醫學會、公會、協會等學術研討會
每小時1點、發表者2點、特別演講者每次3點、(國際性2倍)。
 
第九條4項
參加評鑑醫院或跨專業之團隊教學活動
每小時1點、演講者每次3點、(超過50點以50點計)
最多50點
第九條5項
參加網路繼續教育者
每次1點(超過30點以30點計)。
最多30點
第九條6項
參加醫事檢驗學雜誌通訊
每次2點(超過30點以30點計)。
最多30點
第九條7項
在國內外醫事檢驗學雜誌發表論文者
每篇第一作者16點、二作者6點、其他作者2點、他類論文減半。 (超過50點以50點計)
最多50點
第九條8項
在國內外大學研究所進修相關課程
每學分5點。每學期超過15點以15點計
最多15點
第九條9項
衛生教育推廣講授者
每次1點。(超過15點以15點計)
最多15點
第九條10項
在國外執業或開業者
每年25點計。
 
第九條11項
在國內外醫事檢驗專業研究機構短期進修
離島地區執業1點以2點計
偏遠地區執業1點以5點計
ㄧ週內每日2點、一周以上每週5點。
 
第十條
申請認可積分採認之醫事檢驗團體規範
1.全國性之醫事檢驗學會、學會或公會2.設立滿三年3.有20%醫檢師執業會員
 
第十一條
中央機關得訪查作業情形
 
 
第十二條
依據核定計畫書辦理與收費
 
 
第十三條
中央機關得廢止其認可
 
 
第十四條
98.1.22前已有執業執照
依舊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醫事檢驗生之規定
3條3項15點、第8條第1項90點、第8條第2項9點
 
第十六條
發布日98.1.22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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