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令 規 章 內 容

2021-05-20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議事規則



會員大會議事規則

 

第一條:開會額數須達法定出席人數始得開會。

 

第二條:出席人有發言、動議、提案、討論、表決及選舉等權利。

 

第三條:會議進行,依據會議程序行之,但有必要,得經主席報告議程後決議變更之。

 

第四條:討論時,出席人員欲發言,應先報告本人席次、姓名,經主席許可始得發言。如有二人以上同時請求發言時,主席可指定其發言之先後。

 

第五條:討論提案或動議發言,以舉手先後為序,每次發言以三分鐘為限。同一議案,同一人發言,以兩次為原則。

 

第六條:臨時動議之提出,除權宜問題秩序問題、會議詢問、收回動議等,不須附議外,餘均應會員人以上之附議,使得提出討論,或可不經討論即行表決,並請先於發言單上填寫「案由」、「辦法」、「提議人及附議人姓名」,送交議事組列入議程序依次宣讀,請主席提付討論。

 

第七條:主席對議案之討論,認為已達付表決時,得宣告停止討論。

 

第八條:主席宣告議案交付表決後,不得再就議題發言。

 

第九條:出席人應共同維護會場秩序,於主席發言及議案付表決時,不得離開會場。

 

第十條:出席人如有違反議事規則,致妨礙會場秩序或會議之進行者,主席得以警告,不服警告時,應按情節輕重,經出席人員半數以上之同意得當場取消其發言權、表決權、本次會議出席權或其他適當之處分。

 

第十ㄧ條:本簡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會議規範」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