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 員 章 程 內 容
2016-06-10
第三章 會員
第三章 會員
第五條:
依醫事檢驗師法,在本區域內領有醫事檢驗師證書者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始得執業。
第六條: 會員入會時須填寫入會申請書,連同醫事檢驗師證書影本及本人照片各四份經理事會審查合格繳納
會費後始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 有下列各項情事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
二、被褫奪公權者。
三、宣告禁治產者。
四、官能失效障礙不能執行醫事檢驗業務者。
五、違反醫事檢驗師法受吊銷執業執照者。
第八條: 會員除非歇業或遷移他縣市執業或撤銷醫事檢驗資格之處分者不得無故退會。
第九條: 本會會員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被選舉、罷免及提議諸權,但是提議需會員二名以上贊襄。
二、享有本會有關各項事務之權利。
第十條: 本會會員應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服從本會決議。
三、按期繳納會費。
四、其他依法應盡之義務。
第十一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令或章程決議之行為者得由理事會之決議,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或停權之處分;
但情節嚴重者得由會員大會之決議,將事實證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予以除名處分。
第十二條: 會員被處分或退會應繳還一切憑證,如有欠費須一律繳清,否則不發給廢業證明。
第十三條: 前條開除會籍之處分,受處分人得在收到處分通知二週內提出申辯,理監事應就其申辯開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