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6-10
第四章 組織與職權
第四章 組織與職權
第一節會員大會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利機構,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理事會休會期間由理事長代行其職權。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理事及監事。
二、罷免理事及監事。
三、制定並修正章程。
四、複決理事會之決議案。
五、議決有關會員權利及義務事項。
六、財產之設置及處分。
七、審查本會預算及決算。
八、會員除名處分。
第二節理監事會
第十六條:本會設置理事十五名,監事五名,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以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選舉前項理監事時應另設置後補理事三名、後補監事一名遇有缺額時分別依得票多寡依次遞補,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第十七條:當選理監事及後補理監事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八條:本會理事十五人組織理事會,由理事互選常務理事五人,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第十九條: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理事互選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條:本會監事五人組織監事會並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處理日常監察事務。
第卄一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召集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
二、執行法令及本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三、編列年度預算及決算。
四、財產之管理。
五、處理監事會提出之糾正事項。
六、審查會員入會及會員退會之事項。
第卄二條: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理事會議之決議。
二、處理日常會務。
三、對外代表本會。
第卄三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事會務之處理。
二、向理事會提出糾正事項。
三、稽核理事會之財產收支並向會員大會提出報告。
第卄四條:本會理監事會任期均為三年,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理監事連選得連任。理事長為理事會召集人,監事會由常務監事召集之。
第卄五條:本會理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解任:
一、因不得已事故經過會員大會決議准其解職者。
二、連續曠廢職務二次以上者。
三、處理職務違反法令或其他重大之不正常行為而有損會譽者。
第卄六條: 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
第卄七條: 本會得設總幹事一人,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聘任之。
第卄八條: 本會得視實際需要由理事會,就贊同本會宗旨並願協助本會推展會務之人士中聘請擔任本會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