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 員 章 程 內 容

2016-06-10

第五章 會議

第五章 會議

第卄九條: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均由理事會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大會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有其必要或經全體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或監事會之決議得述理事會召集臨時大會。

 

第三十條:會員大會之決議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應有會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始能生效。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理監事之罷免,會員之除名,財產之處分及團體之解散,應有出席會員三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能生效。

 

第卅一條:本會理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卅二條:理事會除有特別規定外應有理事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理事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卅三條:監事會應有監事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監事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