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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1
健康促進法規 >預防保健服務類
「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
衛生福利部112年10月12日修正發布「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自113年1月1日生效。
轉知修正「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第三點及第十二點,業經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衛授國字第1121461129號令修正發布,並自中華民國113年
1月1日生效。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2年10月12日衛授國字第1121461129A號函辦理。
二、旨揭發布令影本、「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規定及附件、修正對照表等資料,請至衛生福利部網站
(https://www.hpa.gov.tw)>首頁>健康促進法規預防保健服務類項下下載。
發佈單位:新北市醫事檢驗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