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 續 教 育 積 分 內 容
積分審查認定辦法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醫事檢驗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繼續教育課程與積分審查認定辦法
111年2月19日第一次修訂
111年11月5日第二次修訂
壹、醫事檢驗師繼續教育課程及積分採認人力配置、處理流程、委員會組成、職責及會議召開之作業方式
一、辦理本作業之人力配置:
中華民國醫事檢驗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設置繼續教育及學分認證委員會並組成審定小組,辦理本作業之人力共十五至十七人,含繼續教育及學分認證委員會五人、審定小組十一人及幹事一至三名。
二、醫事檢驗師繼續教育課程及積分採認委員會組成及職責:
(一) 繼續教育及學分認證委員會:
1、 組成:本會為辦理醫事檢驗師繼續教育課程及積分採認作業,設置繼續教育及學分認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人、委員三人共五人組成(其成員由理事長任命之),另設幹事一至三名,依業務量需要聘用之,委員會成員任期與當屆理事、監事任期相同。
2、 職責:
(1)規劃醫事檢驗師繼續教育課程與積分認證辦法及審核作業流程。
(2)處理線上送審資料初審、回覆和建檔等工作。
(3)研擬認證程序,執行並監督認證評定相關作業。
(4)機構辦理繼續教育課程之品質管理、監督及稽核。
(5)受理與繼續教育課程及積分採認有關之申覆。
(6)其他繼續教育相關業務。
(二) 審定小組:
1、 組成:本委員會之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委員為審定小組當然成員,另由理事長推薦本會學有專精並具有專業造詣之理監事及學者專家十一人擔任審定小組委員,共十六人組成。
2、 職責:負責執行線上繼續教育課程與積分之審定與採認作業。
三、會議召開:
(一) 本委員會必要時得召開會議審查,會議由本委員會召集人擔任主席,以討論課程審定及積分採認相關事宜,申覆相關疑義為主。
(二) 必要時得與其他辦理醫事檢驗師繼續教育課程及積分採認之醫事檢驗團體共同召開會議。
四、處理流程:
(一) 開課單位:應於舉辦日期三週前於衛生福利部醫事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系統)進行線上申請,本會於收件後十四日內完成審查並回覆審查結果(如表一)。
(二) 個人申請:自行於系統線上申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本會於收件後十四日內完成審查並回覆審查結果(如表二)。
(三) 繼續教育課程審定流程:本會於收件後三日內檢查送審資料填寫是否齊全,資料填寫齊全後提本委員會審定小組審查,由審定小組五名輪值委員於七個工作日完成課程審核程序,五名委員以多數決方式作成採認決定。本會於收件後十四日內回覆審查結果,通過者,發給繼續教育課程序號及積分點數,並提本委員會會議核備;未通過者,由本委員會召集人確認後,檢送審查意見回覆開課單位,並提本委員會會議核備。
(四) 開課單位或個人如對於繼續教育積分之審查認定結果有異議時,得於接獲本會之審定回覆日次日起,三個工作日於系統提出複審申請,逾期不受理;複審之申請以一次為限。複審案件審查程序準用審查一般案件之規定,惟採送件審查時,不得送交原案件審查委員複審;若尚有爭議則採會議審查。
五、繼續教育(含網路及學術討論會)課程認證:
本規章所稱繼續教育活動,包括由本會或其他團體辦理之醫事檢驗相關課程、刊載之論文或發表之報告等。
(一) 繼續教育課程分成四類:
1、 專業課程。
2、 專業品質。
3、 專業倫理。
4、 專業相關法規。
(二) 繼續教育課程應由專科以上學校、醫學會、學會、公會、協會、財團法人、教學醫院、主管機關或政府機關舉辦。
(三) 繼續教育課程需與提升檢驗醫學品質有關,或符合衛生主管機關推動人權保護政策。本會可要求主辦單位,註明其課程內容是有科學根據或提供確實來源。
六、開課單位或個人申請時應於「醫事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填寫或檢附應具備資料。
七、申請課程規定事項
(一) 不同活動日期且不連續請分件送審(臨床討論或專題演講之教學活動除外)。申請課程依審查辦法訂定,二個月內之系列活動可免分件送審。
(二) 同一授課內容且同一群講師,但不同地點之課程可視為同一案件。
(三) 多節課程時,每半日課程時數不得超過四小時,全日課程時數不得超過八小時。
八、審查採認標準一致性
對送件審查之不一致結果或爭議案件,依本會認定標準進行共識會議討論(如表三)。
貳、醫事檢驗師繼續教育課程及積分採認之作業監督方法
一、現場查核:本會得派員至現場監督維持繼續教育課程之品質,並提供改善意見,要求限期內改善。開課單位若無法於限期內改善者,經本會核定後,得停止受理繼續教育課程之認可。
二、學員出席查核:開課單位辦理課程結束後一個月內,登錄出席學員資料於系統網站,該出席人員簽名冊正本或電子檔應自行保留六年備查,必要時,本會得要求開課單位提供相關資料查核。
三、本會將不定期抽查簽到紀錄,若開課單位未落實申請案件之課程者,於限期改善完成前,暫停受理申請,即比照現場查核辦理。
參、醫事檢驗師繼續教育課程及積分採認之相關文件保存
一、本會設專職收發人員,收發繼續教育業務相關文件及專用檔案室保存相關文件,並至少保存六年。
二、本會設置處理繼續教育業務專用電腦設備,相關電子資料應至少保存六年。
肆、醫事檢驗師繼續教育課程品質管理方式
一、授課者品質管理:
繼續教育課程之各授課者需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 具有教育部審定講師級以上資格者。
(二) 具有衛生福利部通過教學醫院二年(含)以上醫事檢驗執業經驗,並具有教學經驗者。
(三) 獲台灣醫檢學會頒佈為臨床指導教師。
(四) 臨床專科醫師或學有專精之碩博士級人員。
(五) 其他相關領域學有專精,備相關文件經本委員會相關委員認可者。
(六) 申請性別積分之授課講師須為「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http://www.gender.edu.tw/」內「師資人才庫」之講師。
二、簽到簽退規定:
(一) 繼續教育課程應於課前簽到、課後簽退,依照課程等考量,以每半日簽到一次為原則。繼續教育課程之出席簽名單,需由參加者親筆簽名或電子化認證,不得以蓋章替代。
(二) 數位課程(如預錄課程),出席簽到以登入系統上課之時間及課後評估或滿意度替代。
(三) 視訊課程(如現場直播),申請單位應事先提出所使用之資訊工具及流程。
三、冒名頂替或溢報者的處罰:開課單位之繼續教育課程及學術研討會者須申報其實際參與時數,冒名頂替或溢報者,該次不予計分。學員違反前項規定,本會得對開課單位提出書面警告,並得於發文日後一年內拒絕受理,一年屆滿提改善措施經同意後,始受理其申請。
四、本會於繼續教育審查認定前,開課單位不得自行公告或刊登審查已通過之類似廣告。若違反本會得對開課單位予以書面警告,於發文日後一個月內拒絕受理,一個月屆滿提改善措施,經同意後,始受理其申請。
五、同一案件已向其他醫事檢驗團體申請,不得重複申請積分,違者不予計分,且當年度不再受理其申請之其他積分。
伍、收費項目與金額
每件申請案酌收行政處理費:
一、開課單位:新台幣壹仟元整。
二、個人申請:新台幣伍佰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