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注意事項
A、機關(構)申請醫事檢驗師繼續教育課程審定及積分採認注意事項:
申請項目:專業相關繼續教育課程、有公開徵求論文及審查機制之醫事檢驗學術研討會、有公開徵求論文及審查機制之學術研討會、跨專業之團隊臨床討論或專題演講之教學活動、網路繼續教育課程及醫事檢驗學雜誌通訊課程。
一、於活動舉辦日之30日曆天前(以線上系統申請時間為憑),登入醫事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網站,向本會提出團體積分申請,【請參考行本會網站-繼續教育積分審定之操作指引】,並填妥各項申請資料、上傳附件(如課程表)。
(一) |
課程內容:(含課程表及講師學經歷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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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包括主題、合辦或協辦或指導單位、辦理時間、地點等等,講師學經歷資料及課程摘要。申請時數以實際課程時間,不含報到、開幕、致詞、休息及午餐等。本會繼續教育課程時數認定,由系統會自動計算,50分鐘1積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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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講師資格:須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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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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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送審費用計算方式如下:
收到審查結果通知後繳交審查費用。
(一) |
課程認證積分審查行政費,每次新台幣1000元,本會並開立收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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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申請開課之團體單位如對審定結果有異議;或講題、講員需修正時;應於全聯會審定結果通知5日內,於行政院衛生署醫事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重行申請審定,並無需再繳交費用,以乙次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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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舉辦繼續教育活動時,可由各開課單位發給出席證明。活動結束4週內,開課單位須上網登錄學員名單。學員出席簽名單電子檔或相關證明文件電子檔(全天課程上下午均須簽到),請開課單自行留存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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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辦理繼續教育課程之相關紀錄及資料,應保存至少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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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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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個人申請參加國內外繼續教育課程審定及積分棌認注意事項:
一、登入醫事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網站,向本會提出個人積分申請,【請參考行政院衛生署積分管理系統使用手冊】,並填妥各項申請資料。
(一) |
課程內容:(含課程表及講師學經歷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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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入醫事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網站【請參考本會網站-繼續教育積分審定之操作指引】,向本會提出個人積分申請,並填妥各項申請資料外(如辦理單位、課程或資料名稱、地點、演講主題、課程屬性及起迄時間、專題演講者或論文發表者之摘要等),應依規定檢具上傳下列相關文件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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