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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08
會務公告
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教學醫院教學費用補助計畫師資培育制度認證辦法
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
教學醫院教學費用補助計畫師資培育制度認證辦法
中華民國101 年7 月16 日制定
一、 目的為使教學醫院便於執行「行政院衛生署教學醫院教學費用補助計畫(簡稱本計畫)」教學成效指標及教學醫院評鑑基準,相關師資培育規定,建立合適之師資培育制度,以使各職類醫事人員教師增進教學能力及技巧,提升全國各職類醫事人員畢業後訓練品質及成果,特訂定本辦法,供教學醫院及相關專業團體申請師資培育制度認證,經前開認證之機構,依其認證師資培育制度完訓之教師得登錄為本計畫認證教師。
二、 教師認證職類
本計畫作業要點所列之其他醫事人員教師,包括:護理師、藥師、醫事放射師、醫事檢驗師、職能治療師、物理治療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呼吸治療師、助產師、營養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牙體技術師等14 職類人員及其他符合醫療法第十條規定之人員。惟不包含醫師、中醫師及牙醫師。
三、師資培育制度認證之申請機構限定如下:
(一) 經衛生署教學醫院評鑑合格之教學醫院。
(二) 各醫事職類公會全國聯合會。
(三) 各醫事職類學會,如下所列:
1. 護理師、護士:台灣護理學會。
2. 藥師:台灣藥學會及社團法人臺灣臨床藥學會。
3. 醫事放射師、醫事放射士:中華民國醫事放射學會。
4. 醫事檢驗師、醫事檢驗生:台灣醫事檢驗學會。
5. 職能治療師、職能治療生:社團法人臺灣職能治療學會。
6. 物理治療師、物理治療生: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物理治療學會。
7. 臨床心理師:台灣臨床心理學會。
8. 諮商心理師: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及臺灣諮商心理學會。
9. 呼吸治療師:台灣呼吸治療學會。
10. 營養師:台灣營養學會。
11. 助產師、助產士:台灣助產學會。
12. 語言治療師:台灣聽力語言學會。
13. 聽力師:台灣聽力語言學會。
14. 牙體技術師:中華民國牙體技術學會。
四、 上述機構申請認證之師資培育制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培育對象:應至少符合本計畫作業要點規範之各醫事職類教師資格規範。
(二) 課程範圍:應包含教學能力提升之培育課程,如課程設計、教學技巧、評估技巧、回饋、教材製作、跨領域團隊合作照護教學或其他提升教學能力相關課程。
(三) 應訂有合適且明確的課程完成時數或點數:取得初次教師認證資格門檻,至少須10小時(或10點),可分次且得於2年內完成。
(四) 應訂有合適且明確之教師完訓機制:如教師上課時數(或點數)確認及核予效期等完訓認證流程。
(五) 應訂有合適且明確之效期及延展規範:
(1) 應規範教師認證效期。
(2) 應規範認證效期屆滿前,須完成之效期延展要件為何,其中必須包含教學能力提升之培育課程時數,平均每年至少4小時(或4點)。
五、申請機構應檢具師資培育認證辦法及100 年、101 年實際執行資料(如教學能力提升培育課程之議程及參與人數;機構師資培育認證概況等)乙式三份,函送本會審查。
六、師資培育制度認證審查程序
(一) 由本會召集相關專家組成任務小組審查。
(二) 未通過師資培育制度審查之機構,得限期修正後再行送審。
(三) 通過師資培育認證之機構名單,將公布於本會網站,以供查詢。
七、通過師資培育制度認證之機構,應配合事項如下:
(一) 每年度彙整符合已認證師資培育制度規定之教師名單,項目包含:醫事職類別、姓名、身分證字號及效期,寄至e-mail:teacher@tjcha.org.tw。
(二) 補件後通過認證之機構,於通過日後新增之認證教師,應符合修正後師資培育制度之規定。
八、通過師資培育制度認證之機構,其認證資格效期為四年,應於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內重新申請師資培育制度認證審查。
九、教學醫院之認證資格,隨教學醫院評鑑之合格效期屆滿或終止併同失效。
十、教師認證效期
(一) 教師認證效期,以通過師資培育制度認證之機構所核予為準,同一教師若具有2個以上認證機構所核予效期,皆予認定。
(二) 本會網站定期更新當年度合格效期教師名單,以供查詢。
十一、前項合格效期教師,將優先獲邀參加本會辦理之4小時「教學師資工作坊」。
十二、本辦法相關資訊、認證機構及認證教師名單,皆公布於本會網站http://www.tjcha.org.tw。
十三、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發佈單位: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醫事檢驗師公會全國聯合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