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3-06-19
會務公告
公告衛生署修正「醫事憑證收費標準」
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以衛署醫字第1020271523號令修正發布「醫事憑證收費標準」
醫事憑證收費標準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
現 行 條 文 |
說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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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
本條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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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範圍如下: 一、醫事憑證換發、補發之證照費。 二、醫事憑證附卡、備用卡之核發證照費。 |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範圍如下: 一、醫事憑證換發、補發之證照費。 二、醫事憑證副卡、備用卡之核發證照費。 |
參考GRCA(政府憑證總管理中心)規範,統一修正用詞,將第二款之副卡修正為附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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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醫事憑證之收費標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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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醫事憑證之收費標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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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現行醫事憑證收費標準規範定義更為明確,擬修改部分條文用詞。 一、定義憑證換發之原因,排除憑證到期用戶(非自願性申請)如需換發免收費用,憑證用戶如為毀損或持有人自行異動資料之換發,將予以收費。 二、修正補發、附卡及備用卡等用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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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本條未修正。 |
發佈單位: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醫事檢驗師公會全國聯合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