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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19

會務公告

公告衛生署修正「醫事憑證收費標準」



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以衛署醫字第1020271523號令修正發布「醫事憑證收費標準」

 

醫事憑證收費標準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本條未修正。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範圍如下:

一、醫事憑證換發、補發之證照費。

二、醫事憑證卡、備用卡之核發證照費。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範圍如下:

一、醫事憑證換發、補發之證照費。

二、醫事憑證副卡、備用卡之核發證照費。

參考GRCA(政府憑證總管理中心)規範,統一修正用詞,將第二款之副卡修正為附卡。

第三條  醫事憑證之收費標準如下:

收費項目

收費標準

(新臺幣元/每份)

醫事憑證毀損或持有人自行異動資料之換發

二百七十五元

醫事憑證遺失或滅失之補發

二百七十五元

醫事憑證附卡之核發

二百七十五元

醫事憑證備用卡之核發

二百七十五元

 

第三條  醫事憑證之收費標準如下:

收費項目

收費標準

(新臺幣元/每份)

醫事憑證換發

二百七十五元

醫事憑證補發

二百七十五元

醫事憑證副卡

二百七十五元

醫事憑證備用卡

二百七十五元

 

為使現行醫事憑證收費標準規範定義更為明確,擬修改部分條文用詞。

一、定義憑證換發之原因,排除憑證到期用戶(非自願性申請)如需換發免收費用,憑證用戶如為毀損或持有人自行異動資料之換發,將予以收費。

二、修正補發、附卡及備用卡等用詞。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條未修正。

發佈單位: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醫事檢驗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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