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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5
會務公告
轉知衛生福利部有關「各類醫事人員(藥師除外)」於102年7月1日前已依廢止前之各該類醫事人員之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規定,修習之繼續教育課程,應於102年11月30日前依該辦法完成辦理採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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