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 聞 訊 息 內 容
2015-06-04
會務公告
公告醫策會經修訂後104年評鑑1.3.5條文「評鑑委員共識」,以免委員執行評鑑時仍採原有內容,造成受評醫事檢驗單位權益受損
公告醫策會經修訂後104年評鑑1.3.5條文「評鑑委員共識」,以免委員執行評鑑時仍採原有內容,造成受評醫事檢驗單位權益受損。
說明:
一、
醫策會104年評鑑1.3.5條文「評鑑委員共識」,經6月2日重新公告,修訂為“若有提供臨床病理服務才需評核相對應之內容,否則僅針對醫事檢驗服務內容評核即可”刪除“惟醫院無臨床病理專科醫師,不得評核為優良”。
二、
為免評鑑時造成 貴院受評醫事檢驗單位權益受損,特函送經修訂後公告之醫策會104年評鑑1.3.5條文「評鑑委員共識」正確內容供參。
*詳細內容請查閱附件。
發佈單位: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醫事檢驗師公會全國聯合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