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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3
會務公告
★轉知訊息★為使全體醫事人員專心投入防疫工作,執業執照期限於109年12月31日前屆滿須更新者,執業執照應更新期限逕予展延6個月,免個別提出申請,惟仍應於展延期限屆至前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補行申請執業執照更新。
衛生福利部 函
主旨: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及配合防疫政策需要,各類醫事人員執業執照期限於109年12月31日前屆滿須更新者,如因於期限內無法取得足夠繼續教育積分,比照醫師法第8條第2項及護理人員法第8條第2項規定,請貴局統一逕予展延6個月,並請依說明三辦理,請查照。
詳細內容如附件檔案
溫馨提醒:此公文針對109年12月31日前執業執照到期者適用, 得免申請延期於執照到期日+6個月內辦理。新發之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為自原發執業執照屆滿第六年之翌日(也就是說下次的換照期間會縮短)。
發佈單位: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醫事檢驗師公會全國聯合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