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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05

會務公告

得應聽力師特種考試人員資格審查要點



得應聽力師特種考試人員資格審查要點
一、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依聽力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八
  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得應聽力師特種考試人員之資格審查,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法公布施行前曾在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學校、捐助或組織章程明
  定辦理聽力業務之財團法人或社會團體、聽語或聽障文教基金會等機構或
  團體工作之人員或聽覺輔助器從業人員,從事聽力業務滿二年,並具專科
  以上學校畢業資格,得依本要點規定向本署申請應考資格審查,經本署審
  查合格後,得參加聽力師特種考試。
三、本要點所稱從事聽力業務,係指從事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之ㄧ之聽力
  業務。
四、本要點所稱具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資格,指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
  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五、申請應考資格審查,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畢業證書影本。
(三)由第二點所定之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學校、捐助或組織章程明
   定辦理聽力業務之財團法人或社會團體、聽語或聽障文教基金會及聽
   覺輔助器從業人員服務機構,出具符合該點所定之服務滿二年以上之
   證明文件。
 本署依審查之必要,得指定申請人檢具其他足資證明有實際從事聽力
 業務之證明文件。
六、應考資格審查之受理申請日期,由本署另行公告。
七、經審查合於本要點規定之資格者,由本署發給審查合格證明,作為報名參
  加聽力師特種考試之資格證明。

發佈單位: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醫事檢驗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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