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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05

會務公告

得應聽力師特種考試人員資格審查申請須知



得應聽力師特種考試人員資格審查申請須知
一、      申請日期:
自民國98年10月8日起受理申請,至考選部辦理第5次特種考試報名截
日前45日止。
前項申請得應聽力師特種考試資格審查,得隨時以通訊方式為之。但
請得應聽力師特種考試資格審查未能於本考試當次報名截止日前45
日提出申請並繳驗完備資料者,該次考試不予提供特種考試資格審查
證明。
二、      申請資格:
聽力師法公布施行前(指民國98年1月23日以前),曾在醫療機構、社
會福利機構、學校、捐助或組織章程明定辦理聽力業務之財團法人或社
會團體、聽語或聽障文教基金會等機構或團體工作之人員或聽覺輔助器
從業人員,從事聽力業務滿二年,並具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資格。
三、      申請地點:
一律通訊申請,文件請以掛號郵寄「台北市大同區塔城街36號」,並請
註明「行政院衛生署醫事處(聽力師特考資格審查小組)」收。
四、      申請書表:
(一)自民國98年10月8日起,至行政院衛生署官方網站下載(網址:www.doh.gov.tw;行政院衛生署/單位介紹/本署各單位/醫事處/
     業務資訊/得應聽力師特種考試資格審查專區),或向行政院
    衛生署醫事處洽索。索取地點:台北市大同區塔城街36號。
    函索者,請檢附A4大小信封,註明函索「得應聽力師特種考
    試人員資格審查申請書表」,並附貼足掛號郵票及書明收信
    人姓名及地址之掛號回郵信封。
(二)行政院衛生署醫事處洽詢電話:(02)85906666,分機6678。
五、      應檢附文件:
(一)資格審查申請書(含國民身分證正面、背面影本各1份,以及
   最近3個月內2吋正面脫帽半身彩色照片2張)。
(二)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影本。
(三)服務證明書:從事聽力業務之證明文件,格式如附件。
六、      注意事項:
(一)請使用本署服務證明書格式填具服務證明。
(二)學歷證明一律以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為憑,其他文件概不接受
   (外國學歷需先經駐外單位驗證)。
(三)本署依審查之必要,得指定申請人檢具其他足資證明有實際從
   事聽力業務之證明文件。
(四)本署受理申請後,將儘速依收件順序分批開會審查,為作業需
   要,如欲查詢申請進度,請於申請1個月後再電詢作業進度。
(五)經審查合於聽力師法第58條第1項規定之資格者,由本署發給
   審查合格證明,作為報名參加聽力師特種考試之資格證明。
七、      其他事項:有關「聽力師法」、「得應聽力師特種考試人員資格審
   查要點」及申請書表請參閱衛生署官方網站
  (網址:www.doh.gov.tw;行政院衛生署/單位介紹/本署各單位/醫事
   處/業務資訊/得應聽力師特種考試資格審查專區)。
 

發佈單位: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醫事檢驗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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