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1-12-26
會務公告
銓敘部書函-醫事人員任用相關問題研議報告
本研究報告經考試院交付全院審查會,陸續於本年10月招開3次會議審查完竣,並提經本年12月8日考試院第11屆第166次會議決議:「照審查會決議通過」。有關後續應辦理事項,茲就貴團體關心議題摘要說明如下:
1.醫事人員高資低用的問題,採行行政院衛生署建議「聚師類醫事證書者以師(三)級任用,並得搭配其他醫事職務師級與士(生)級共用員額」之擬案,已逐年漸進方式解決高資低用問題,辦理年限已5年為期,考試院將函請行政院移由衛生署邀集相關機關擬配套措施,以落實解決。
2. 契約進用人員配置比例偏高問題,依行政院人事行政院開會研商結論辦理(按,及教育部、衛生署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醫療機構之職員預算員額 總數之空缺比率,扣除一級單位以上主管留職停薪、考試分發列管、機要缺、商調或遴補中等5類缺額,至103年底3年內調降至5%以下,並逐年調降契僱醫事 人力之進用比例;上述3機關志103年底,應分別調降至2.24%、3%及1.65%)。至於地方機關所屬醫療機構並請人事局將會商結論請其依規定辦理。
3. 各地方政府衛生局用人困難問題,在公務人員考試法未修正通過前,本部將修正各機關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職務一覽表,新增各地方政府衛生局技正及技士員額總 數十五分之一以下為得適用之職務,不足1人時,得以1人計,並於考試法修正通過,解決各地方政府衛生局用人困難問題後,再配合檢討修正相關規定。
4.師級職務規範方式及配置比例,基於授權及彈性原則,現階段暫予維持,並建議各公立醫療機構盡量以編制用人,日後是高資低用解決之情形及進度,再伺機予以配合修正。
5.配合新增之醫事職務、各機關來函建議、醫事專業法規受懲戒處分情形及行政院組織改造後之相關變動,本部將積極研修正醫事然員人事條例等4種法規,俾健全醫事人員人事制度。
發佈單位: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醫事檢驗師公會全國聯合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