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10 『2024第15屆亞太醫學檢驗科學國際研討會』開放報名至3月15日止,請會員把握機會踴躍參與!  2023-07-01 會員如有權益相關問題及對本會有任何建議或意見回饋,歡迎利用電子信箱或致電本會,謝謝您!!  2015-02-02 醫事檢驗師宣誓誓詞,誓詞內容請至文件下載區查閱,並請協助推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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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 員 章 程 內 容

2014-02-24

政策法規暨權益促進委員會組織辦法

權益促進委員會組織辦法

中華民國醫事檢驗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權益促進委員會組織辦法

079 年02月25日初訂
084 年10月15日第1次修訂
086 年04月27日第2次修訂
094 年07月23日第3次修訂
102 年11月30日第4次修訂
103 年02月24日第5次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訂名為「中華民國醫事檢驗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權益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設立之宗旨,以推動公平合理之醫療資源分配之基本要求,追求尊重專業、協力分工共成之現代化高品質醫療服務體系為基本準則,並以爭取全體醫檢師應有醫 療資源權益及核心價值為奮鬥目標。

第三條 本會依據中華民國醫事檢驗師公會會員代表大會暨全聯會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設立。

第二章 任務

第四條 本會任務如后︰
1. 落實醫事檢驗師法,保障醫檢師權益。
2. 爭取合理全民健康保險制度。
3. 爭取其他有關醫檢師應有之權益。

第三章 委員

第五條 本會委員之成員分下列二種︰
1. 現任全聯會理、監事暨各級公會理事長為當然委員。
2. 認同本會宗旨及任務,熱心參與爭取醫檢師權益者,由主任委員遴選之,並向全聯會理監事報備後生效,但其名額不得超過全聯會理、監事之名額。

第六條 委員之任期與全聯會當屆理、監事同,任其屆滿得續聘之,為無給職。

第七條 本會主任委員由理事長提名經全聯會理、監事聯席會通過任命之,任期與當屆 全聯會理事長同,為無給職。

第八條 主任委員因故辭職或因重大過失,全聯會理、監事聯席會得解除其職務。

第四章 組織

第九條 本會視工作需要,得設副主任委員一至四名,常務委員九至十五名,負責本會平日業務策劃推動工作。以上均由主任委員就委員中提名經委員會通過任命之,為無給職。

第十條 本會就委員中推選三至五人為監察委員,監察委員並互推一人為常務監察委員,負責平日財務之稽核與監督,為無給職。

第十一條 設執行長一人,由主任委員提名經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兼承主任委員之命及委員會之決議,執行本會各項業務。並因業務需要,主任委員得聘用秘書一名至三名,會計一名。

第十二條 因業務需要,本會得核聘具專業知能及熱心之人士,擔任本會顧問或諮詢委員,以輔助本會會務發展。

第十三條 委員會之職務如后︰
1. 擬定本會工作方針。
2. 擬定與執行年度工作計畫。
3. 策劃執行與其他權益相關事項。

第十四條 常務委員之職務如后︰
1. 研擬、策劃與執行本會之經常業務。
2. 議決其他經常應辦事項。

第十五條 設立認證事務組,提供會員申訴之平台。

第五章 會議

第十六條 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第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第十八條 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議之召開,不受出席人數之限制。

第十九條 委員會每會各項議決不得抵觸理、監事會之決議,抵觸時無效。

第六章 經費

第二十條 經費來源如后︰
1. 捐助或募款。
2. 孳息所得。經費應專款專用,本會解散時,其所餘經費全數繳交全聯會統籌運用。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推動本會會務貢獻卓著之團體或個人,本會得獎勵之;其獎勵辦法,由本會訂定提全聯會理監事會備查後實施。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經全聯會理、監事聯席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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