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09-21
政策法規暨權益促進委員會組織辦法
政策法規暨權益促進委員會組織辦法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醫事檢驗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政策法規暨權益促進委員會組織辦法
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擬訂
第一條 依據醫事檢驗師法,保障、增進醫事檢驗師權益為本委員會目的。
第二條 本委員會召集人為現任理事長。依實務需要設置副召集人若干人等。
現任全聯會理、監事為當然委員。若非理、監事成員,需為醫檢師會員經召集人遴選,並由全聯會理監事聯席會通過後生效。其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同。
第三條 本委員會主要工作權責如下:
1.醫檢師合理之人力規劃。
2.醫檢師業務之維護及爭取。
3.符合醫檢師利益之衛生政策及法規。
4.醫院暨教學評鑑制度之擬定。
第四條 「權益促進基金」經費為每年提撥全聯會收入至多5%。
第五條 本委員會得由召集人召開會議,處理本辦法第三條所列之會務。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或處理會務時,得指派副召集人代理之。
第六條 本委員會依召集人視實務狀況不定期召開,且不受出席人數之限制。
第七條 本委員會召集人召開會議,應先提出召開會議申請單,提報討論議題及與會人員。
第八條 本委員會各項議決不得抵觸理、監事聯席會之決議,抵觸時無效。
第九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經理、監事聯席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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