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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2-21
雲林縣衛生局
有關醫事人員執業時應配戴執業執照
主旨:醫事人員執業時應配戴執業執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100年2月9日衛署醫字第1000260480號函辦理。
二、依醫療法施行細則第47條之規定,醫療機構之醫事人員執業時,應配戴身分識別證明。
所稱身分識別證明,係指醫事人員執業時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領取
之執業執照或醫療機構核發之職員證。但職員證未能實際反應其執業執照之醫事人員身分
別時,應以執業執照為優先,或應同時顯示之。
發佈單位:雲林縣醫事檢驗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