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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20
公會訊息
全聯會建議醫事檢驗所開業執照上之業務項目應依醫事檢驗師法第12條規定更正,衛生署回覆函
關於日前建議醫事檢驗所開業執照上之業務項目應依醫事檢驗師法第12條規定更正一案
衛生署已將全聯會建議事項納入醫事管理系統增修項目,
俟修正完成即通知各衛生局於核發開業執照時依法規定選擇與註記。
附件:行政院衛生署回覆函
發佈單位:雲林縣醫事檢驗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