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1-04 2011年10月份醫檢學術會刊已發行,本期由三總程雲詳醫檢師所著﹝臨床篩選具有carbapenemase之腸內桿菌檢驗流程簡介﹞及三總張天耀醫檢師所著﹝核酸定序技術之演進﹞,歡迎至醫檢會刊專區點閱  2011-10-03 2011年9月份醫檢學術會刊已發行,本期精彩學術文章由三總王俊傑醫檢師所著﹝醫檢師執業時應注意之法律問題﹞及三總潘品靜醫檢師等所著﹝ESR真空塑膠採血管評估﹞,歡迎至醫檢會刊專區點閱  2009-09-07 預設帳號:身分證字號/ 預設密碼: 共9碼,前5碼為身分證後5碼,後4碼為生日之「月日」4碼 
搜尋功能區底部裝飾圖片

:::

下 載 區
 
請選擇類別:
 
文件名稱
發佈時間
下載

1211繼續教育研討會講義
1211繼續教育研討會講義

請登入帳號及密碼即可下載講義(講師授權部分)


截止日期:100年12月20日止。

2011-12-05
檔案下載按鈕

公會滿意度調查問卷
相關內容請參考附件

2011-03-21
檔案下載按鈕

醫檢會刊稿件投稿及審稿作業SOP

2010-08-26
檔案下載按鈕

第十二屆會員代表選舉合格會員名冊
第十二屆會員代表選舉合格會員名冊

以98年9月30日最後會員異動結果為準。

經98年10月22日第11屆第10次理監事會議審議通過,並函報社會局備查在案。

2009-11-18
檔案下載按鈕

入會申請表格
申請入會
一、入會申請書
二、醫事檢驗師證書正本
三、考試院及格證書正本(影本乙份)
四、畢業證書正本(影本乙份)
五、在職證明
六、身分證正本(影本乙份)
七、照片三張
八、各項費用
入 會 費:1800元
常年會費:每月300元
手 續 費:150元 *辦理任何作業皆須收取

2009-09-29
檔案下載按鈕

退會申請表格
申請退會
一、退會申請書
二、醫事檢驗師證書正本
三、離職證明
四、繳清會費
五、手續費:150元 *辦理任何作業皆須收取

2009-09-29
檔案下載按鈕

變更申請表格
申請變更
一、公會變更申請書
二、登記事項之證明文件
三、繳清會費
四、手續費:150元 *辦理任何作業皆須收取

ps...若在原執業單位,只有服務單位或聯絡電話、E-MAIL、
   地址等資料變更者,
需請來電至公會告知,更新會員資料。謝謝您!

2009-09-29
檔案下載按鈕

醫事人員執業登錄、歇業及變更申請書
醫事檢驗師法第七條:
醫事檢驗師執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
醫事檢驗師執業,應每六年接受一定時數繼續教育,始得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第一項申請執業登記之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執業執照發給、換發、補發、更新與前項繼續教育之
課程內容、積分、實施方式、完成繼續教育之認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醫事檢驗師法第九條:
醫事檢驗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醫事檢驗所或其他經衛
生主管機關認可必須聘請醫事檢驗師之機構為之。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醫事檢驗師法第十條:
醫事檢驗師停業或歇業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
前項停業之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辦理歇業。
醫事檢驗師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者,準用第七條關於執業之規定。
醫事檢驗師死亡者,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註銷其執業執照。

一、執業執照登錄
 1.執業登錄申請書
 2.醫事檢驗師證書正本(影本乙份)
 3.公會入會證明書
 4.身分證正本(影本乙份)
 5.在職證明正本(影本乙份)
 6.一吋照片一張
 7.規費300元
 8.學分證明文件紙本正本(經查驗後歸還)
  並填寫醫事檢驗師 (生)完成繼續教育聲明書(正本)
   97年8月之後學分,可上行政院衛生署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
  http://cec.doh.gov.tw/列印
 9.掛號回郵信封一只(自取者免備)


二、執業執照註銷
 1.歇業(註銷)申請書
 2.原領執業執照正本(遺失者備切結書)
 3.公會退會證明書
 4.離職證明正本(影本乙份)
 5.醫事檢驗師證書正本


三、執業執照變更
 1.執照變更申請書
 2.醫事人員執業執照正本
 3.變更登記事項之證明文件
 4.公會變更證明及醫檢師證書正本
 5.一吋照片一張
 6.規費300元
 7.身分證正本(影本乙份)
 8.學分證明文件紙本正本(經查驗後歸還)
  並填寫醫事檢驗師 (生)完成繼續教育聲明書(正本)
  97年8月之後學分,可上行政院衛生署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
  http://cec.doh.gov.tw/列印
 9.掛號回郵信封一只(自取者免備)

2009-09-29
檔案下載按鈕

醫事檢驗師 (生)完成繼續教育聲明書
醫事檢驗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三條:
醫事檢驗師申請執業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檢具前項第六款規定之文件:
一、領得醫事檢驗師證書五年內申請執業登記。
二、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醫事檢驗師證書,且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內申請首次執業登記。
三、醫事檢驗師歇業後重新申請執業登記之日期,未逾原執業處所執業執照所載應更新日期。

醫事檢驗師申請執業登記,其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繼續教育證明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申請執業登記前一年內接受第八條第一項各款繼續教育課程積分達二十五點以上之證明文件代之:
一、本辦法施行後,領得醫事檢驗師證書逾五年,首次申請執業登記。
二、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醫事檢驗師證書,且逾本辦法施行之日起算五年始申請首次執業登記。
三、醫事檢驗師連續歇業期間逾二年。

第四條:
醫事檢驗師辦理執業執照更新,應於其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屆滿前六個月內
,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並繳納執業執照費,向原發執業執照 機關申
請換發執業執照

第五條: 
領得醫事檢驗師證書未逾五年,申請執業登記者,其執業執照之更新日期為
自各該證書發證屆滿第六年之翌日。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醫事檢驗師證書,
且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內,申請執業登記者,其執業執照之更新日期不
得逾本辦法施行之日起算六年。
醫事檢驗師歇業後重新申請執業登記,執業登記日期未逾原發執業執照所載
應更新日期者,以該日期為新發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逾原發執業執照所載
應更新日期者,其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自執業登記日期起算六年。但依第三
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執業登記者,其執業執照之更新日期為自執業登記屆滿第
六年之翌日。
醫事檢驗師辦理執業執照更新,其新發之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為自原發執業
執照屆滿第六年之翌日。

第八條 醫事檢驗師執業,應每六年接受下列繼續教育之課程積分達
一百五十點以上:
一、專業課程。
二、專業品質。
三、專業倫理。
四、專業相關法規。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繼續教育課程之積分數,合計至少應達十五點,超過十
    五點以十五點計,且其中應包括感染管制及性別議題之課程。前二項繼續教
    育課程積分,得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事檢驗團體辦理審查認定。

2009-09-29
檔案下載按鈕

會員參加國際學術會議獎勵金申請表格
申請日期:自即日起至98年12月10日止。

2009-09-09
檔案下載按鈕

一般實驗室規則、安全與急救須知
實驗室規則、安全與急救須知
(A) 一般安全衛生守則
1. 實驗室內禁止跑步嬉鬧、進食及從事與實驗無關的活動。
2. 實驗室應至少有兩個門,所有主要通路與出口在任何時刻均不應被瓶、盒、管線等物品阻塞。
3. 實驗室應保持整潔,務求藥品儀器各得其所,地板無油污、水或其他易致滑跌之物質。
4. 實驗室門上應有玻璃窗不應被遮蓋住,以求實驗室內發生事故時,能及時發現搶救。
5. 實驗室應有適當的照明。
6. 實驗室內嚴禁抽煙。
7. 食物不得與試藥貯存於一般冰箱或冷藏室。
8. 儀器應穩固地安置,以防震動;會產生過度噪音的儀器應以隔音板隔絕之。
9. 所有之藥品容器及鋼瓶皆貼上標籤,註明品名及配製日期。
10. 工作前後務必洗手。
11. 實驗前詳細閱讀有關藥品之物質安全資料表。
12. 設備、儀器使用前,應詳讀操作手冊,並按正常程序操作,用畢務必關上所有開關。
13. 危險化學品應儲存於安全容器中;高揮發性,易燃性或毒性化學品應置於低溫、通風良好處。
14. 認清並牢記實驗室內最近的滅火器、急救箱及緊急淋浴設備與洗眼器的位置,並熟知使用方法。
15. 對可安全無需看管之儀器設施,均應加上操作中之標示,並應標示如何關機之詳細步驟,及註明緊急狀況之處置措施與連絡人電話。
16. 化學藥品應妥善管理,使用過之藥品應依規定處理,不得任意棄置,或倒入水槽。(參見本手冊「實驗室廢棄物處理須知」)
17. 實驗完畢應檢查水電、瓦斯等是否關閉,不必繼續開啟之儀器設備應予以關掉以策安全。

(B) 操作安全
1. 操作實驗時穿著實驗衣、戴手套,並著包覆式鞋子,不可穿涼鞋、拖鞋或短褲;搬運重物時,宜著安全鞋。
2. 若操作試藥有濺出或噴出之可能,宜配戴安全眼鏡;處理粉末試藥,應配戴防粉塵口罩,處理有機試劑,則應配戴防毒面罩,並選擇合宜的濾罐。
3. 配製酸鹼試藥,應將酸、鹼慢慢滴入水中,不可直接將水加於試劑內。
4. 操作揮發性有機溶劑、危性及毒性、可燃性或有刺激性蒸汽產生之化學品時,應於抽氣櫃內進行。
5. 操作高溫、高壓或有輻射危險之實驗時,應使用安全遮板或安全防護罩。
6. 避免單獨一人於實驗室操作危險實驗。
7. 操作危險實驗持,應於門口懸掛警示,非工作人員不得任意闖入。
8. 不可觸摸剛加熱過的玻璃或坩鍋,必須等其冷卻一段時間後再去碰它。
9. 要從橡皮塞中拔出玻璃管或溫度計時,要緊抓靠近橡皮塞部份的管身,旋轉後拔出,必要時可以水或甘油作為潤滑劑。
10. 對塞死的瓶塞要用安全的方法開啟,避免使用過當壓力造成瓶口破裂,傷及手部。
11. 破裂的玻璃器皿應該另外收集置入玻璃類回收箱。
12. 圓底燒瓶應放置在特製的橡皮墊或軟木環上。
13. 絕對不要將試管對著別人或自己。
14. 為了安全及整潔,應將試管安置在『試管架』上。
15. 試管加熱時,應靠近管內液體或固體表面『緩緩』加熱,並隨時準備移開火燄,以防突沸。
16. 當實驗用到有毒或可燃物質時,應在抽風櫃中進行工作。
17. 實驗桌上除實驗進行中所需器材藥品外,應保持乾淨,且加熱時火源周圍不可有易燃之藥品或器材。
18. 傾倒有害液體時,一定要接著於水槽上方。
19. 吸取化學品,應使用吸球,不可以用嘴來吸。
20. 搬動化學品瓶子時,要用雙手同時抓緊,並靠近身體,其中一隻手還須用手指穿過瓶環,不可僅握著瓶頸。

(C) 個人防護
1. 養成『預知危險』的習慣。
2. 在實驗進行中必須戴安全護目眼鏡。
3. 在實驗室中不可以配戴隱形眼鏡。
4. 實驗時不得穿拖鞋、涼鞋,以策安全。
5. 進行實驗時,應穿合身的實驗衣。
6. 搬運或使用具高度腐蝕性之酸、鹼及其它化學品時,應戴橡膠手套。
7. 處理燙的物品時,應戴隔熱手套。
8. 不可靠近、觸摸運轉中之馬達、幫浦、輸送帶等動力機械,若要檢查反常現象,必先關閉電源停止操作。
9. 離開實驗室時,必檢查水電瓦斯等是否關好,不必繼續開啟之儀器設備,應予關掉以策安全。
10. 應避免單獨一人進行實驗,也不要在過度疲勞情況下,勉強進行實驗。
11. 養成實驗後洗手的好習慣。
12. 實驗室應經常由使用人員負責保持整潔。
13. 整潔的桌面可以避免濺出的化學品潑到衣服、書本,甚至身體,並減少火災的危險。
14. 未經許可不可擅自取用他人實驗室之器材設備。
15. 衣服著火時決不可奔跑或撲扇火焰;身上著火最好以防火毯、實驗衣等裹著身體滅火,或利用安全淋洗設備,二氧化碳滅火器等方式來滅火。
16. 化學品濺入眼必須緊急先用大量清水沖洗眼球,然後才送急救;沖水時要將眼瞼撐開,一面沖水,一面轉動眼球,沖水15分鐘後再送醫。

2008-06-18

 

頁數:1 / 1 頁 上一頁 | 下一頁 跳至第

:::

連結至上一月份按鈕2012 年 02 月連結至下一月份按鈕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連結至更多網網相連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