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憶中,醫檢界曾為了爭取醫檢師法的立法而走上街頭,十幾年來醫檢界再也沒有上街為自己爭取權益的經驗。此次為了104年新制醫院評鑑辦法的修訂,透過與衛福部醫事司的協調折衝,並沒有得到善意回應。為了突顯這不合理的評鑑制度,本會因此向台北市政府申請使用路權。最後,經理監事會聯席會議決議”暫緩路過活動”,先行與衛福部做溝通,未來仍不排除再次申請上街抗議。
上街頭的正當性是什麼?
帶千人上街一定有其風險,有許多不確定因素存在,但為什麼我們仍準備發起路過衛福部的活動?主要在於104年新制醫院評鑑辦法對於醫檢人力計算及人員資格的部分條文未獲得改善,引起醫檢師們的反彈。目前醫檢師的人力在各大醫院已捉襟見肘,特別是負責的主管,頻頻被行政部門要求做人力檢討,因為醫檢人力在各大醫院皆超出醫院評鑑標準甚多。我們認為,對於門診、急診及體檢的檢驗量幾乎佔整個部門檢驗量的一半時,卻未能列入醫檢人力的計算,這種評鑑辦法對醫檢師是何等的不公平! 過去多年來,醫檢師在醫院的人力受到相當大的排擠,吃盡苦頭,若我們不在此時發出聲音,提出修正,未來醫檢界的人力將更趨嚴峻。
為何無法改善醫院的醫檢人力?
本會雖然在102年爭取成為醫院評鑑研修委員,可以在醫院評鑑辦法訂妥前於會議中提出修正,然而在會議中只要牽涉到各專業人力計算的部分,主持人總是依據醫院設置辦法的規範來辦理,不作任何討論,縱使我們認為101年公告的醫院設置辦法相當不合理(台灣醫檢會報2012; 27(2):53-57),卻仍無法改變現況。
醫院評鑑研修會議之後,我們結合其他醫事團體,拜會衛福部醫事司李前司長,討論醫檢人力及資格問題。我們的訴求單純,也獲得李前司長的應允,請我們提供詳盡人力計算方式,作為後續討論依據。本會即補充完整資料提供給醫事司,卻沒下文,事後得知醫事司司長換人。對於這項人事異動,秘書處積極追縱,希望能與新任司長面對面溝通,但未能如願。直到透過立法委員安排,在立法院進行兩次協調會,才能與醫事司、健保署官員及其他相關醫事團體面對面討論醫檢人力及資格問題。
醫院管理階層的憂心
檢討醫院的人力是項敏感的議題,這牽涉到所有醫院經營者的成本及績效,特別是過去幾年來護理師及藥師透過醫院設置標準的修訂,造成醫院經營者的成本大幅增加,醫院管理階層擔心,一旦醫檢師也來調整設置辦法,是否會大量增加醫檢人力才能符合評鑑標準。我在幾次協調會場合也提到,目前醫檢師所提出的修正版本,只是達到現有醫院醫檢人力的八、九成,因此這項修正只是較符合現況,並沒有增加各醫院的醫檢人力。
104年新制醫院評鑑辦法
104年新制醫院評鑑辦法即將實施,這辦法一經公告是施行四年,雖然新版本比上一版本已有許多改善,但離我們希望的目標仍有段距離。我們預計與醫事司及相關醫事團體,從醫院設置標準的修訂來著手進行。希望在大家的督促、努力下能獲得改善,否則我們將不排除再次申請上街。
結語
上街抗議對任何一個團體而言是不得已的手段,我們何嘗不希望能透過溝通、協調來達成多贏的局面。在醫療體系位處弱勢的我們,對於這種極不合理的人力計算方式,若再不發聲,不僅會傷害我們的專業,也會影響醫檢領域的發展!期盼所有醫檢師們,共同來捍衛我們的尊嚴與生存權!
吳俊忠
寫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三月份遠見雜誌針對全國8,733份醫師、護理人員、醫檢師、藥師、醫院管理部門主管、醫療院所從業人員及診所/社區藥局人員等七大領域的問卷調查進行分析,其中醫檢師有效問卷為365份。總體調查,有近92%的醫療人員對未來台灣的醫療環境感到悲觀,雖然多數民眾及政府部門對台灣的醫療保險制度都持肯定,但與醫事人員的感受落差極大,顯示整個醫療制度有許多值得檢討之處。本文僅針對與醫檢師相關議題的問卷分析提出個人淺見。
“你對於未來台灣的醫療環境發展,是抱持樂觀還是悲觀的態度?”對台灣醫療環境感到有點悲觀及很悲觀的醫檢師有94.5%。若再問“你覺得目前台灣醫療環境最大的問題是什麼?” 69.3%的醫檢師認為是人力短缺所致,其次有64.4%認為不當使用醫療資源。“整體來說你滿不滿意目前的工作環境?” 80.5%的醫檢師對職場有點不滿意及很不滿意,這是所有醫事人員問卷中比率最高的。其中,77.3%的醫檢師不滿意薪資,而64.7%的人不滿意福利津貼及假勤,這兩項也是在所有調查中不滿意比率占最高。“你對現行醫院各種評鑑/評比/認證機制的看法是?”整體醫療人員認為文書工作太多者是64.8%,但醫檢師只有60.3%認為文書工作太多,這是所有調查類別中最低的;有47.7%醫檢師認為評鑑種類太多,這是在所有類別中居最高的。“如果有機會,你會不會到海外就業?想到哪個地區?”近三成的醫檢師選擇不想到海外(29.6%),但有近六成的人想到新加坡(32.1%)及美國(25.8%),有趣的是,只有6.8%的人選擇到大陸就業。
人力不足、薪資低、福利差是醫檢師最關心的事,因此,若有機會超過六成的人想離家至海外就業。雖然此次問卷調查只佔全國醫檢師人數的4%,但其調查結果與多數醫檢師的想法一致,這也是多年來大家想解決的問題。以目前醫療的現況,要改善這些是一項棘手的工程。醫檢界有許多人曾提出各種不同的想法,但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根本無法解決問題。我認為解決之道唯有從政府法令規章著手,才有改變的機會。若法令對醫檢師不公允,我們就應修改法規。若法令已明定,卻沒有實施,則需與政府部門及相關醫事團體協商,以創造多贏,但這些都需要時間來努力。
結語
目前大環境對所有醫事團體都極不滿意的情形下,要來爭取醫檢師權益確實是一項挑戰。但近兩年來,我們積極爭取加入各項重要委員會,參與政府政策的擬訂或修訂,在適當時機發聲,爭取權益,已陸續有成果展現,若能再接再厲,持之以恆,醫檢師一定會有新的契機展現,大家一起加油!
吳俊忠
寫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五日
芮弗士醫事檢驗所 呂振富 主任
健保於民國84年3月1日開辦,距今已經邁入20個年頭。3月2日在聯合報的民意論壇看到一則「醫療市場化 正在拖垮健保」的文章,是由成大公衛所特聘教授陳美霞針對2月26日前衛生署署長楊志良在衛福部慶祝健保20年,歷屆衛生署長的聚會場合中提出「健保很難再撐十年」的憂慮後的看法。陳教授為台灣公共衛生促進協會常務理事,她在聯合報的投書中提到:「我們假如要避免這樣的憂慮及預言在十年之後不幸成真,必須正確診斷健保之所以無法再撐十年的根源,方能對症下藥。」她認為:「問題的根源有二:其一,公衛體系醫療部門極度市場化、利潤化,使得醫療部門不斷的膨脹。其二,公衛體系預防部門弱化,使得民眾無法有效維持健康,因此需要醫療、需要健保的民眾不斷增加。這兩大根本因素使得全民健保的支出年年不斷飆升,長此以往,健保必然很難永續經營。」
陳教授在這篇投書的內容談到,2013年台灣投入醫療保健的大量健保資源中,90%以上都是花在醫療部門,而公共衛生預防的支出只占3.8%;醫療經費支出從開辦時的2,284億元,至2013年增加到5,076億元(2014年5,712億元),健保實施19年後,費用支出提高1.22倍。然而,這19年期間,台灣的人口從民國84年的21,357,431人到103年的23,433,753人,僅增加208萬人,約僅9.7%。意味著過去健保的重醫療、輕預防的政策,創造出愈來愈多罹患慢性病、需要長期治療的不健康國民!這些統計數據都顯示,健保20年,公共衛生的預防部門績效非常薄弱。
個人由於長期建議推動「醫檢師理想國」的概念,特別關注人口老化與醫檢師參與預防保健工作的議題,彙整陳教授、楊前署長及個人的見解,整理「為什麼健保20年,醫療需求激增?健保經費為什麼不足以再支撐10年?」的原因如下:
1. 人口快速老化。這是楊前署長憂心「健保很難再撐十年」的理由,所以呼籲立法院要增加健保費率。但是我國65歲以上老年人口從民國84年的1,631,054人,至103年為2,808,690人,19年來增加了1,177,636人,增加0.72倍,卻增加1.22倍的健保費用,因此人口老化只能說是原因之一。
2. 陳教授說:「健保署或其他預防部門吝於投入民眾衛生教育的人力、經費及資源,許多民眾不理解預防的意義與健康知識的重要性,有『多看醫生、多吃藥有助身體健康』的錯誤觀念。」
3. 全民健保的成人健檢,每年的使用率偏低;健檢後的健康衛教效果不彰顯。
4. 釋出檢驗(查)處方箋的健保法之法定政策,被衛生主管與醫師團體有意無意的延緩,使得我們開業醫檢師的預防保健功能無法施展。由於,每一張釋出到開業檢驗所醫檢師手上的檢驗(查)處方箋,都可以提供健康衛教的機會,而不是抽血驗尿的作為而已。
這些都是全民健保實施這20年來的實際狀況。因此要避免楊前署長一席「健保很難再撐十年」的憂心,調漲健保費率,也只是消極的開源策略,畢竟毫無節制地調漲健保費率,永遠無法教育好健康的國民,也無法滿足已經市場化、利潤化的醫療體系。陳美霞教授呼籲提高公衛的預防部門支出,強化民眾的預防保健、健康促進觀念,才是最有效的方法,這就是積極的節流策略。因此,健保20年後,當然是醫檢師的機會,尤其若能釋出檢驗(查)處方箋,「醫事檢驗所社區化」的理想國實現,公衛的預防部門的觸角即可深入社區。
說服醫界與衛生福利部相信我們醫檢師,放心地釋出檢驗(查)處方箋,是近期我們【醫檢師全聯會】必須戮力進行的重要工作之一。
參考資料:
1. 內政部之歷年全國人口統計資料(人口年齡結構重要指標):連結
2. 健保20歲生日快樂…「很難再撐10年」:連結
3. 醫療市場化 正在拖垮健保:連結
秘書處暨醫檢資訊網路委員會
-基層醫檢師辛苦了我們終於可以抽iPhone(泣)
主旨:
為慶祝今年國際醫檢師節,提振精神改善工作苦悶,並藉由抽獎活動建立完整之會員資料庫與正確入會方式提升公會工作效率。
說明:
長 久以來,由於公會會員基本資料不齊全,諸如信箱(可寄送電子報)、服務單位、專長組別等付之闕如,甚至名單遺漏錯誤,而這些資料為基本中的基本,因此活絡 會員資料對全聯會爭取權益有莫大的幫助和數據依據。公會8年前已建置雲端會員管理系統,易於管理,可能因使用者不瞭解造成各地方公會仍未充分正確使用,也 藉由本次抽獎活動推廣會員正確入退會與如何輕鬆管理維護資料,並讓各公會幹事達事半功倍的效益。
抽獎辦法:
1. |
參加資格為各地方醫檢師公會登錄之正式會員,非正式會員如MT之友等不得參加。 |
2. |
本屆理監事、秘書處人員本著服務精神不參加,若以上參加資格認定未臻完善有爭議時則由理事長依公會實務運作考量認定。 |
3. |
抽獎名單以截至2015/4/1當日17:00官網後台匯出名單為慿,必要欄位資料不全視同放棄資格。 |
4. |
抽獎日期訂於2015/4/12 會員代表大會(國際醫檢師節)舉行摸彩。 |
5. |
現場由理事長、秘書長摸出特獎、頭獎,採call out方式並和幸運會員互動,若電話3次未通視同放棄資格,其餘二獎、三獎、四獎和普獎於會中由工作人員摸出。 |
6. |
為確保權益,所有中獎者統一以會員資料登錄之E-mail寄發通知(包括call out大獎),寄出3日期限內未回覆或信箱錯誤無法聯繫視為自動放棄資格,並以獎項順序後面遞補,例如頭獎無人回覆領取,則由二獎遞補,以下獎項依次比照辦理。 |
7. |
獎品價值2000元以上應繳納政府規定價值之20%稅金。 |
8. |
得獎者名單與單位於領獎結束後統一公佈於全聯會網站。 |
獎項:
特獎為蘋果iPhone 6 plus(25,900元)一名,
頭獎iPhone 6(22,500元)一名,
二獎iPad air2(15,900元)二名,
三獎iPad mini3(12,900元)三名。
四獎為1000元7-11禮券10名,
普獎為500元7-11禮券40名,
以上總價值148,900元。(為預估金額)
等你來拿!!!
各地方公會官網網址
http://www.mt.org.tw/wholecountry/alliance.php
補充說明:請會員逕至該地方公會網站選擇會員登入即可維護您的個人資料,必要欄位資料完整即自動具備抽獎資格,若無法登入可洽地方公會會務人員。
備註:各地方公會若對會員管理系統仍不熟悉或未曾使用者,請別慌張或擔心會員抽獎權益受損,這段時間會由資訊網路委員會安排親臨協助您如何第一次使用即可上手,也希望一起為會員資料建置完整來努力。
成功大學醫技系 徐麗君 副教授
在醫檢師國家考試中,臨床生理學是相當重要的學科,以醫技系的課程設計看起來,醫技系畢業生對醫學診斷的廣泛知識其實很適合進入這個領域,可以提高臨床生理檢查的品質,專業養成後也會獲得不錯的薪資報酬,但是目前在醫院生理相關科室內工作的醫檢師卻不多,在校學生未來想要投入這個領域的意願也不高,因此可想見這個現象將會持續下去。究竟是何以致之?筆者於成功大學醫技系負責協調臨床生理課程,謹由醫檢教育的角度,提供數年下來的一些觀察可以作為參考:
1.師資不足:現今醫技系教師的專長在臨床生理學方面為數不多,超音波、心電圖、腦波等課程常安排臨床醫師來支援教學。臨床醫師的授課內容若是未針對醫技系學生的知識背景和需求去設計,學生的理解程度和學習效果便打折扣,學習興趣不高的話,自然只求應付過關就好,未來投入生理檢查工作的意願並未養成。
2.操作經驗不夠:醫技系多個課程 (如血液、微生物等) 都同時安排實驗課,講授課程配合實際操作,學習效果相輔相成,也會增加學習樂趣,但是臨床生理學課程則有實際執行面的困難。以超音波檢查教學為例,目前上課時教師多以投影片講授影像學,學生須具備良好的解剖學知識,配合三度空間概念去想像才能理解,教學效果遠不如實際手持超音波探頭,移動探測觀察後所得到的體會。大四以後,實習醫院的生理檢查科室不一定能配合提供實習名額,而組員的教學意願也會大大影響學生的理解程度和學習成效,再加上學生原本若是知識基礎不夠扎實,以及醫院檢查工作忙碌,儀器無法空出來讓學生實際操作,致使真正動手練習的時間不足,都會讓學生只能懂個大概,在實習階段無法獲得良好的訓練。
3.實習經驗的影響:學生普遍覺得在臨床生理檢查室實習的過程,比起病理部其他科室相對輕鬆許多,因此常常會反應覺得實習時間過長,沒有學習方面的充實感受。此外,有時候學生會覺得自己好像不屬於那邊,沒有歸屬感,因為在臨床生理檢查室的醫療人員,很多都是護士、或是放射師,比較少看到醫檢師的名牌,甚至常常被醫院組員詢問 “為何醫技系會安排學生來這裡實習?”,學生也只能無奈地回覆 “因為國考規定,所以我們必須去”。醫院檢查室中絕大多數的組員都很熱心幫忙指導學生,也很樂意與學生分享知識經驗,學生遇到不懂的地方都會盡力解答。但是不可諱言的是,有部分檢查室人員雖然熟悉檢查流程,很可惜無法解釋檢測得到的訊號或是圖像,學生會因為看不懂又無法即時獲得解說,導致學習成就感低,無法激發出興趣和熱情。當然,學生如果能夠在實習之前先複習一下的話,相信收穫會更多。
由以上觀察可知,醫檢師從事臨床生理檢查人數不多的情形,是一種循環性的因果關係,因為現職醫檢師投入臨床生理的人數過少,就無法有足夠的師資在第一線引領後輩新血加入,特別是能以醫檢師的專業與角度來設計教學課程,激發學生的興趣以及服務熱忱。現階段醫院多聘雇護理師來執行生理學檢查,部分原因是護理教育十分重視醫療人員與病人的互動技巧,也能立即處理病人在檢查過程中突然發生的緊急狀況。若為嘗試改變現狀,筆者有以下幾點淺見:
1.改進課程安排:學生在實習時常自覺基礎太薄弱,這是因為在實習以前的講授課程中,很多人完全沒辦法看懂超音波影像和心電圖的波型,不能明白這樣的結果所呈現的臨床意義,顯然未來須要思考與改進的是特別針對醫技系學生而設計的教學內容。實習生曾反應,實習時跟在學姐旁邊一張一張看,慢慢地就可以看出一點基本的概念,然後可以把自己的猜測問學姊,對了就會有成就感,雖然只是一點皮毛,但是會覺得已經比以前上課還要進步很多了。因此,講授課程的設計應先整合複習解剖與生理學等基礎醫學科目,接著佐以動態影像觀察建立概念,其後再由專科醫師講述病人影像圖形與臨床意義。講授課程若能配合動手操作,將可以大大增加學習效果,這部分也許可以試著與教學醫院討論,是否可以讓學生利用臨床退役的儀器練習。
2.加強醫技系學生的同理心、以及與病人的溝通能力:成大醫院位於南部地區,有很高比例的病人只能講台語,而且就診時並沒有家屬陪伴,因此醫療人員在各種語言的精熟度便很重要。病人也許行動不便,也許不易溝通,但是藉由點點滴滴的練習,可以讓病人感受到親切的關心,也會增加醫技系實習生的自信和成就感,體會到自己的社會貢獻與助人的快樂。
3.實習前做好準備:學生去醫院實習時,常常都已經將先前所學到的東西忘光,對於臨床所見就顯得生疏,無法立刻進入狀況。因此,若是要求實習生在進入檢查室以前,能確實複習先前在講授課程曾教過的內容是很重要的。若是利用考試等方法來要求學生用功,應能讓學生在進入生理檢查室時,更能理解、看懂所有的檢查圖形與影像,期能提高學生的學習效果及興趣。
臨床生理實習是醫技系學生在醫院實習過程中非常特殊的一站,迥異於其他科室內處理大量檢體的工作型態,學生們可以真真實實地接觸病人,體察到自己為什麼要學這麼多東西,親眼看見自己可以幫到哪些人。藉由在臨床第一線的近身觀察,讓這些孩子體驗到從未有過的生命教育,他們也許有機會進入加護病房,深刻瞭解病苦,感受家屬的焦慮與煎熬,思考醫病倫理,我可以很明顯地感覺到醫技系學生在實習過後都變得更成熟了。學生們其實都知道,很多事情只要多一點練習以後就會做得很好,我相信若是由教育著手而試著慢慢去改變現況,醫技系畢業生未來投身臨床生理檢查的人將會日益增加,醫療檢查品質的提升也將是社會之福。
醫檢資訊網路委員會 整理
延續1120期醫檢師電子報整理的為慶祝104年醫檢師節,於1月10日由新北市醫檢師公會承辦的「104年全國醫檢師盃桌球錦標賽」集錦。本委員會在上一期整理照片時,承辦單位提供的照片非常多,張張精彩,但由於上一期的文章多,因此有關醫檢師桌球錦標賽的重點內容,還是以報導桌球賽據有新聞性的報導內容為主軸,最重要的是報導各分組比賽的冠、亞、季、殿軍的個人與團體。因此,其他精彩的照片就在本期呈現,分享給所有醫檢師會員這場桌球賽的精彩與歡樂的鏡頭。限於篇幅,所以從上百張照片選出48張分享。
乒乓球也是小白球,比賽者握著桌球拍,追著對手拍過來的球,並適時予以回擊,因此,比賽過程是你來我往,可以看到比賽者在激烈的廝殺時,眼睛專注著小白球,不管是發球或接球或殺球,每個人的姿勢百態、表情萬種,可說是力與美的展現;當然也有人打起桌球的姿勢優雅,卻笑裡藏刀…,不管男選手或女選手,各個功夫了得!跟醫檢師們在實驗室認真做檢驗或管理,判若兩人。
找找看,有沒有你自己或你朋友或失散多年不見的同學上鏡頭了!期盼透過鏡頭的呈現,帶動醫檢師們運動的風氣,健身、怡心之外,也可以跟朋友切磋聯誼,增進情感。
Q:大家怎麼看?台灣第一份!醫界萬人大調查──「台灣醫療關鍵報告」:連結
A:
遠見的問卷調查,調查報告於3月出刊,上述遠見網站公告,只是摘要其中的重點,作為出刊前的廣告。據了解,回收的8733份,醫檢師有效問卷占375份。受邀出席的醫事團體與協會有醫師公會、護理師公會、藥師公會、醫檢師公會、牙醫公會等全聯會,以及診所、醫管、醫師權益促進、消費者等約十個社團團體(並非所有醫事團體)。問卷的問項的焦點是集中在醫師、護理和藥師,其他醫事人員領域的問項很少。所以針對遠見網站預告的是20幾個問題之其中3個重要問項的調查結果內容,可以看到,醫師對這3個問題是感受最深者,所以持負面的答案也最為強烈,而我們醫檢師不是藥品與醫材的臨床運用者,回答問題就完全憑著主觀感受。其他未呈現的問項也會有類似非自身專業領域的限制。全聯會代表在遠見雜誌社召開問卷設計的說明會場合,就跟與會的遠見問卷小組及各醫事團體代表表明,健保的問題在於過度重視醫療,不重視疾病預防與健康促進,所以當人口快速老化,醫療需求持續增加,在健保大餅有限的狀況下,醫療給付折扣只會愈來愈嚴重。但這個問項沒有被採納。整個問卷是遠見的問卷小組內部討論、設計的,召開說明會是請教各醫事團體意見,問卷內容幾乎沒有太大變動,但有調整問項的歸類和順序。吳理事長也針對遠見雜誌的這篇調查報告,特別撰寫《台灣醫療關鍵報告》的閱讀心得,請參閱本期3篇文章。
Q:
看起來似乎一肩扛下的同時,還是把錯推給替死鬼, 全聯會真的不去瞭解(澄清)一下? 請看第十點:[新聞] 台大愛滋器捐案背黑鍋 柯P放棄翻案:連結10.台大愛滋器捐事件後我才知道,原來台大檢驗部白天跟晚上做檢驗的人不同。 每個人都聽他的話,大家不敢違抗他的命令,到最後都陽奉陰違, 這是台大出事關鍵。連結
案發前10次捐贈者檢驗,6次由病毒室執行,4次由緊急檢查室執行 為何同樣是OPO送的捐贈者血清檢查,相同項目在不同地方執行? 緊急檢查室的醫檢師白天都被派去看顧檢體分類機, 因為花了3500萬買的機器,操作畫面是英文, 現行工友看不懂,所以要醫檢師去做工友的檢體分類工作。醫檢師不足,所以白天就交由病毒室做, 晚上不用顧檢體分類機,所以晚班有人力做這些檢查。(緊急檢查室) 所以同一檢查不同時間會在不同地方執行。 http://ppt.cc/mlmz
A:
台大愛滋器捐案是2011年的陳年案件,有關:「台大愛滋器捐案背黑鍋 柯P放棄翻案」的新聞,是自由時報的報導標題,內容重點是該新聞的第一段:「台北市長柯文哲因為2011年爆發的台大醫院失誤移植愛滋器捐案,遭監察院彈劾及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降二級改敘,柯文哲不服,2013年向公懲會聲請再審議,公懲會在今年1月4日駁回,原本柯堅持要再度聲請審議,傳出在核心幕僚、蔡壁如勸諫下,以及對台大醫多年來的情感,柯文哲決定放下,讓此案畫下句點」,以及第二段「…監察院2012年8月,指柯違反《醫師法》、未親自開立血液檢驗醫囑、未親自判讀檢驗結果,以「怠忽職責、廢弛職務」為由,彈劾柯文哲,並移送司法院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而聯合電子報的財訊,有關柯P談話的重點內容為:「…,這就是作為一個神的危險。台大愛滋器捐事件後我才知道,原來台大檢驗部白天跟晚上做檢驗的人不同。每個人都聽他的話,…」兩則新聞內容並沒有提到1~11點的內容。經查,這是一位未署名者在「批踢踢實業」的討論區回應自由時報該則新聞,綜合陳明原先生在臉書提到103.3.27台大愛滋移植事件內幕的內容,整理成所謂「懶人包」,這11點,大部分不是自由時報與財訊的新聞內容。仔細閱讀其後的討論,對話非常無厘頭,不是很有理性與專業的討論,太多個人情緒性或開玩笑或非專業的見解,實在是不值得回應;就是回應了,這批討論的人也懶得理太專業或正式的言論。在台灣這個言論過度自由的國家,這些討論,我們醫檢師個人若認為不妥或不正確,就可以跟臉書社團一樣加入意見表達,甚至加以駁斥,不一定要全聯會以官方的立場在批踢踢回應,因為太正式的回應,批踢踢討論區似乎不會有人理會。
Q:
一位護士在臉書抱怨:「全醫院最討厭的就是檢驗科…」
A:
術業有專攻,不同的醫事人員有各自的專業領域知能,就像我們醫檢師不了解護理領域的知能一樣。檢體的特性,以及影響檢驗品質的因子,是醫檢師的專業,但不一定每一位護理師從護理科系畢業後,就完全了解正確的檢體採集步驟與保存方法;過去由實習醫師採集檢體的時代也有類似問題。這位護理師的情緒性言論,至少反映出兩個層面的意義:(1)醫檢師退檢體的口氣與態度不佳,以為所有護理師都應該知道甚麼是不良的檢體,所以多次指責對方,引發這位護理師的不滿。(2)檢驗部門沒有做好教育護理部門新進人員的職前教育工作。有每月統計分析血液培養汙染率的細菌室,都會發現,汙染率突然增加時,就表示有新進護理師報到,忽略採血前的皮膚三消的程序;血液鏡檢室也會發現血液凝固的檢體增加了。此時,醫檢部門就應該協商護理部門,由負責品質教育的醫檢師對新進護理師進行在職教育;最好能要求護理部門,未來應該對於新進護士能例行安排職前教育。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醫上易字第1417號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2305號裁定
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2135號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736號判決
台中縣醫事檢驗師公會第11屆理事
中華民國醫事檢驗所協會第6屆理事長
台中市醫事檢驗人員與助理人員職業工會理事長
中華民國醫事檢驗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紀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方式釧
前言
一般法律責任可分為刑事責任、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其中行政責任,是指違反政府行政法上之義務所受之處罰,也稱做行政罰。醫護相關法規上有許多行政罰,行政罰就是行政上的制裁,是政府單位為維持行政上秩序,達成國家行政目的,對違反行政上義務者所加之制裁。本文現就醫事行為與法律責任,討論與分析醫事檢驗師在醫事檢驗師法中的罰法種類與救濟途徑。
壹、醫事檢驗師的刑事與行政責任
目前醫事檢驗師法之第四章罰則部份,包括刑罰與行政罰。行政罰的種類包括有:罰鍰、限期改善、停業處分、撤銷開(執)業執照、廢止執業執照、廢止醫檢師(生)證書等。而雖然行政罰的罰鍰與刑罰中的罰金二者性質並不相同,但都是政府為了實施公權力,依據法律對於行為違反規定的人民施以的處罰方式。現分別分析與說明如下。
一、罰金
依刑法第33條規定,刑法可分為: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等5種主刑罰。罰金是用來處罰與財產有關或者違反情節比較輕微的刑法犯罪行為的處罰。罰金又可分:專科罰金,選科罰金,併科罰金,易科罰金等4種。 罰金是刑法的一種,依據憲法第8條第1項的規定,只有法院依據法定程序(罪刑法定原則),也就是刑事訴訟法,才可以加以處罰,所以罰金是要經過法院的判決或者裁定才可以加以處罰。如醫事檢驗師法第33條,第34條:「醫事檢驗師違反第12條第2項或醫事檢驗生違反第17條第2項規定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金。」
※案例說明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裁判書-- 101年度醫上易字第1417號-- 刑事類
【裁判字號】101,醫上易,1417
【裁判案由】醫事檢驗師法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上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醫事檢驗師法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醫易字第5號,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1646號),提起上訴。
【判決理由】(摘自部份判決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諭知被告無罪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理由。
三、……綜上所述,堪認被告所為,並無違反醫事檢驗師法第12條第2項但書規定,自難依同法第34條第1項規定論罪科刑。檢察官據上情詞,仍認被告所為,違反醫事檢驗師法第12條第2項但書規定,指摘原判決認事用法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於被告所為是否構成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而應依醫事檢驗師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處以罰鍰,則屬另一問題,附此敘明。
【判決主文】
上訴駁回。
二、罰鍰
罰鍰在性質上與罰金並不相同,罰鍰是屬於行政罰的一種,行政罰是政府為了維持行政上的秩序,對於違反行政上義務的人民所加以的制裁。罰鍰的法律是以與其相關的行政法律做為依據,執行與裁量罰鍰處份的則是這些行政法律所規定的主管機關,由於各種的行政法律均不相同,因此主管機關也各不相同,並遍佈在中央與地方政府。法院雖然是科處罰金的唯一機關,但是在一些特定的案件中,也會是科處罰鍰的主管機關,一樣可以裁定一定金額的罰鍰,祇是罰鍰是屬於較低度的行政罰。在醫事檢驗師法中,用以區別其他醫事法規中之罰鍰規定如:醫事檢驗師法第36條、第37條、第39條、第40條,第41條:「違反第5條, 第19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第22條第2項,第28條第2項,第29條,第30條和第32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案例說明
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書 -- 101年度裁字第2305號 -- 行政類
【裁判字號】101,裁,2305
【裁判案由】醫事檢驗法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上 訴 人 ○○○
被 上訴 人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上列當事人間醫事檢驗師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簡字第412號判決,提起上訴。
【案由】(摘自部份判決理由)
上訴人係○○檢驗所負責醫事檢驗師,該檢驗所經民眾檢舉於民國100年12月15日派員至臺北市萬華區商家、101年1月3日派員至經臺北市米地摩爾實業有限公司及101年1月間派員至臺北市○○區○○街商家招攬自費抽血業務,且嗣均派員現場抽血、帶回檢驗並收取費用,涉及以不正當方法招攬醫療業務。案經上訴人分別以101年1月3日、19日及31日書函向被上訴人陳述意見後,被上訴人審認上訴人係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違反醫事檢驗師法第30條規定,乃依同法第41條第1項及第44條規定,分別以101年1月17日北市衛醫護字第10130293600號、101年2月3日北市衛醫護字第10131499600號及101年2月13日北市衛醫護字第10131730600號裁處書(下合稱原處分),各處上訴人新臺幣2萬元罰鍰。上訴人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判決駁回。
【裁定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三、限期改善
限期改善制度是常被廣為運用的行政管制手段,而且常會附隨在連續處罰的制度上。限期改善制度在憲法上的意義就是比例原則的展現,國家藉由限期改善制度,使其在公益的維護與相對人的行為自由與財產權間取得平衡。在實務的運用上,限期改善製度必須注意到是否會有對相對人創設法律假期、以及改善的內容是否明確,所給予的改善期間是否合理等問題,並且當主管機關之限期改善行為出現瑕疵時,後續的制也將隨之異動,但是並非當然無效。如醫事檢驗師法第37條第2項:「違反第7條第1項、第2項、第10條第1項、第3項或第11條第1項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令其限期改善;…」第40條第2項:「違反第20之1第1項、第21條第1項,第22條第1項、第23至第25條或第31條規定之一或未符合依第19條第4項所定之標準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限期令其改善,………。」
四、停業處分
可分為下列三種情形:
(一)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醫事檢驗師法第37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
(二)所犯暑刑罰違規情形:醫事檢驗師法第34條第3項。
(三)情節重大之違規行為:醫事檢驗師法第36條。
五、撤銷執業執照
行政處分的撤銷,是指已經發生效力的行政處分,因為具有撤銷原因,由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或依職權予以撤銷而使該處分失效。簡單的說,撤銷就是對已經存在的行政命令、行政規則、民事判決等等,宣告其自始的無效或不適用。如醫事檢驗師法第45條:「本法所定之罰鍰,停業,撤銷或廢止執業執照,開業執照,除由本法另有規定外,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處罰之;廢止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證書,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處罰之。」
六、廢止執業執照
行政處分的廢止是指已經成立生效沒有瑕疵的行政處分,因為法律,政策或事實上的原因而給予廢棄,原處分機關並使該處分失效。簡單的說,廢止是對法規命令宣告其自廢止後,向後發生的效力,並且不溯及既往。如醫事檢驗師法第34條、第35條、36條、第38條、第39條,第43條:「因醫事檢驗所受廢止開業執照處分仍繼續開業者,得廢止其負責醫事檢驗師或負責醫事檢驗生之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證書。」
貳、醫事法規行政罰之原則
一、連續處罰
針對違法狀態不改善之醫事行為,行政法規常藉會由持續增加之處罰,以達到使行為人改善之目的,這些手段不斷累積處罰的特性,常會發揮強大壓迫之效果。因此,「連續處罰」或「按日連續加重處罰」為常見之醫護法規行政罰。一般可分為:(一)加倍處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二)得按日連續處罰(三)按次連續處罰:如醫事檢驗師法第41條第2項:「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限期令其將超收部分退還;屆期未退還者,按次連續處罰。」
二、兩罰原則
行政處罰可分為四種不同對象:(一)自然人(二)事業主體(三)兼罰自然人及法人;(四)單罰自然人或兼處罰法人及非法人團體。如屬(三)、(四)類型,則是屬於兩罰原則。如:醫事檢驗師法第42條就是屬於停業處分與廢止執照之兩罰規定。但依照醫事檢驗師法第44條:「本法所定之罰鍰,於醫事檢驗所,處罰其負責醫事檢驗師或負責醫事檢驗生。」則無罰鍰兩罰規定之適用。
三、併罰原則
行政罰種類如以上所述,包括有罰鍰,限期改善,停業處分,撤銷執業執照,廢止開業執照等。因此,如果違反行政罰,行政主管機關可以同時選擇一種或一種以上之行政罰處罰,就是所謂併罰原則。醫事檢驗師法第四章罰則,第33條以下之條文規定,大部份均採併罰原則。
四、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是任何訴訟的最終目的,例如民事訴訟訂有強制執行法,刑事訴訟則在刑事訴訟法第八編定有執行專編,至於行政判決的執行,亦有行政執行法,作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強制執行的依據。
參、行政罰的合法性
對於醫護人員的違法或不正當行為處以行政處分,是否會構成專門職業人員工作權保障的違憲問題?大法官會議於釋字第545號解釋中,認為醫護人員在有違法或不正當行為時,予以停業處分或撤銷其執業執照等行政處分,並不會涉及違憲的問題,這是大法官會議對醫護人員可以處以行政處分責任的見解。醫事檢驗師透過職業教育制度與通過國家考試,而具有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資格,應受憲法第15條工作權的保障。但醫檢師之工作權仍須受到國家規制,如在法律保留原則下,必要時仍可以法律授權行政機關或自治團體,以法規命令訂定規範。並就進入司法程序之案件事實與審理而言,依據憲法第80條之明文規定:法官可獨立審判。此部份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37號、第216號解釋,其意旨甚明:
「各機關依其職掌就有關法規為釋示之行政命令,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固可以引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適當之不同見解,並不受其拘束」
因此,醫檢師之工作權,雖可在國家在法律保留原則下予以行政命令規制,但在法院審理案件時,法官亦可不受行政函文見解之拘束並獨立審判以維護醫事檢驗師之工作權(註:此部份作者將寫稿「醫事檢驗師工作權之保障與限制」,專文另外敘述說明)。
肆、行政罰的救濟方式
一、訴願
醫事檢驗師的行政罰如罰鍰、限期改善、停業處分、撤銷開業執照、廢止執業執照、廢止醫檢師證書等,均屬衛生主管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醫事檢驗師法第45條:「本法所定之罰鍰,停業,撤銷或廢止執業執照,開業執照,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處罰之;廢止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證書,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處罰之。」其他相關之懲戒處罰,依大法官釋字第378號解釋,亦屬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如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罰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自得提起訴願。訴願法第1條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另依該法第238條第1項規定:「對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終局判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於最高行政法院。」
現行的行政訴訟為二級二審制,可分為高等行政法院(有台北、台中、高雄等行政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以往行政法院常被稱為「駁回法院」,是因為人民對行政機關處分的起訴案件,幾乎均為「原告之訴駁回」之判決,故有「駁回法院」之稱。但現今隨著民權開放及新的行政訴訟法實施,使人民憲法上所保障之訴訟權將更為落實。
※案例說明
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書-- 101年度裁字第2135號 -- 行政類
【裁判字號】101,裁,2135
【裁判案由】醫事檢驗師法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上 訴 人 ○○○
被 上訴 人 桃園縣政府
上列當事人間醫事檢驗師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簡字第470號判決,提起上訴。
【案由】(摘自部份判決理由)
上訴人係「○○醫事檢驗所」負責醫事檢驗師,經被上訴人所屬衛生局依民眾檢舉查證,該檢驗所於100年12月間確有派員到民宅或事業單位宣傳及為民眾抽血檢驗,並寄回檢驗報告等情事,案經被上訴人審認○○醫事檢驗所係以不正當方式招攬業務,違反醫事檢驗師法第30條規定,爰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以101年1月18日府衛醫字第1011300102號行政裁處書,裁處上訴人罰鍰新臺幣10萬元(下稱原處分)。上訴人不服,提起訴願,經行政院衛生署(下稱衛生署)以衛署訴字第1010008268號訴願決定駁回,上訴人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法院以101年度簡字第470號判決(下稱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猶未服,遂提起本件上訴。
【判決理由】(摘自部份判決理由)
核上訴人所陳之上述理由,無非執其主觀歧異之法律見解,尚非高等行政法院就同類事件所表示之法律見解存在歧異,須由本院統一法律上意見,或該訴訟事件所涉法律問題意義重大,而有由本院加以闡釋必要之問題。依首揭說明,上訴意旨核無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之重要,而有加以闡釋之必要情形,上訴人提起上訴,不應許可,其上訴難謂合法,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裁定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伍、公會與會員的權利義務關係與救濟管道
一、權利義務關係
目前各類醫護人員法規中,規定醫事人員執業時應加入所在地的醫護人員公會,各該公會並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加入公會的證明,也是醫事人員取得執業執照的審核要件之一。因此,現行的執(開)業會員須加入地方公會是屬於強制性的規定,醫事檢驗師法第11條:「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執業,應加入所在地醫事檢驗師公會或醫事檢驗生公會。醫事檢驗師公會或醫事檢驗生公會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第37條並規定:「違反……第11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令其限期改善;經處罰及令其限期改善三次仍未遵行者,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醫事檢驗師公會或醫事檢驗生公會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另依醫事檢驗師法第55條規定:「……公會應訂立章程,……。」,第57條:「……會員有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行為者,公會得依照章程,理事會,監事會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處分。」並依第56條之2規定:「直轄市,縣(市)醫事檢驗師公會對醫事檢驗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章程及決議,有遵守業務。」均說明醫檢師會員與該地方醫檢師公會及全國聯合會的權利與義務關係。
二、救濟管道(訴訟途徑)
審判權的行使,依訴訟事件的性質,分歸給不同支系的法院,普通法院分設民事庭負責民事訴訟事件的審判,以及刑事庭負責刑事訴訟事件的審判,另外行政法院則負責行政訴訟事件的審判。醫事檢驗師公會屬於人民團體,醫事檢驗師法第47條:「醫事檢驗師公會之主管機關為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因此,會員對公會的處分有異議,可依民事訴訟法程序,如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9條,第40條,第47條等規定,對公會提起民事訴訟,公會對會員亦然。此屬民事審判權,由民事庭負責民事訴訟案件的審判,與前述刑罰之刑事訴訟(刑事庭)與行政罰之行政訴訟(行政法院)的審判權並不相同。
※案例說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裁判書-- 103年度訴字第2736號 -- 民事類
【裁判字號】103,訴,2736
【裁判日期】1040126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原 告 ○○○即○○醫事檢驗所
被 告 臺中市醫事檢驗師公會
兼法定代理人 ○○○
【法院之判斷】(摘自部份)
(五)又依醫檢師全聯會組織章程第6條規定,醫檢師全聯會之任務包含:「關於維護全民健康及醫療救濟事項」、「關於輔導推行醫事檢驗法令事項」。而被告亦屬醫檢師全聯會之會員之一,於發現原告違反醫事檢驗師法第30條規定,不當招攬業務一事之後,呈報醫檢師全聯會,並請該會呼籲宣導,以免民眾受害,實屬履行會員職責,亦無不當之處,自難認有侵害原告權利之虞。
(六)綜上所述,原告所經營之○○醫事檢驗所既有不當招攬業務之行為,且被告係循正當途逕,向上級組織及主管機關反應,自與侵權行為之要件不該當。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及民法第28條之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並登報道歉,均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判決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陸、建議與結論
一、上述案件中,業者以具有醫檢師之身份,並且以爭取專門職業人員之工作權及推廣方便民眾自我檢查權益為理由,認為應受工作權之保障。但其行為經衛生主管機關裁處與最高行政法院裁定,確實已經觸法,並處以罰鍰。
二、對於法院之判決與衛生主管機關對該事件之行政處分(違反醫檢師法第30條以不正當之方法招攬業務)本文除表示尊重與認同外,但同時也認為,此事件之業者是否有「違反檢驗倫理」的故意行為(如:是否以營業為目的,甚至將可能的行政裁罰,視為成本控損;跨區掃街式的招攬檢驗業務,除了帶給民眾負面觀感外,也對當地開業會員的營業造成不公平而且立即的影響),而有符合醫檢師法第36條「業務不正當行為」罰則之適用。此部份,本文認為應尊重醫檢師團體之意見,而再做更進一步討論的空間。
三、醫檢師法第36條業務之不正當行為應是指:「有悖於檢驗學理與檢驗倫理而不具正當性應予避免之行為。」但目前法律無法就此違法或不正當行為鉅細糜遺的加以規範,因此本文建議:此部份應由醫檢師團體組成之單位,對醫檢師「業務不正當之行為」,依其檢驗專業知識加上社會一般通念予以認定與判斷,最後再交由司法審查並做為判決依據。如此的程序作為,除了可避免行政處罰對專門職業人員所產生可能不尊重專業的疑慮外,也可與法律的明確性原則相結合,而達到憲法保障人民基本工作權的目的。
感謝:
台中市醫事檢驗師公會 楊欽堯 理事長
中華民國醫事檢驗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紀律委員會 王榮濱 主任委員
中華民國醫事檢驗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紀律委員會 林鳳珠 委員
高全良/周碩湶/張來發等諮詢委員
提供建議、紀錄與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