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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務理事 王榮濱 整理
l定義:
由醫師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71條,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6條及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27條
以下簡稱(健管法)開立之檢驗(查)醫令稱之為
檢驗(查)處方箋
l醫院診所及特約醫事檢機構間醫事檢驗(查)作業方式有下列三種:
特約診所釋出檢驗處方箋,由病人直接拿處方箋,至有檢驗設備的特約醫事檢驗機構進行檢驗,報告交由病人,不能限制去何處健保特約單位檢驗及回診.也就是誰作誰申報,但是在處方箋有特約醫事檢驗機構過卡才算.人和處方簽要一起到院.所以健保卡讀卡機的重要性在此。
2、委託檢驗
基層醫療院所: 特約診所處方箋自己過卡 在診所自行處理檢體,再將處方箋和檢體一起交付給診所合作的特約檢驗單位,報告回原來單位,申報費用由代檢單位申報
醫院及檢驗所或有檢驗設備的單位: 將不自行檢驗的項目外送特約有能力做的單位,報告回原來單位.申報由送檢單位處理,和代檢者無關.
由特約醫院診所開具轉檢單, 至指定的特約醫療院所或特約醫事檢驗機構檢查(驗), 人和單子一定要到指定單位就檢,報告回原來單位. 由操作單位申報.
l健保特約及指定區分:
1995年至2003年3月以前, 由健保署所指定檢驗所接受委託檢驗.
檢驗費用支付由送檢單位申報,代檢單位不必承擔點數浮動追扣.
2003年4月起所有承接健保指定檢驗所均改成健保特約單位,
依健保特約管理辦法執行健保交付業務.
檢驗所對西醫基層檢驗處方簽有申報的權力,
衍生處方簽釋出的爭議,也是未來全聯會為開業會員,
爭取醫師,檢驗分家的權益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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