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元明 理事/ 陳蕙芳 品質醫檢師/ 蔡淑芬 技術醫檢師 |
感謝政府德政為照顧全國勞工及產業的永續經營,循勞資雙方最有利的途徑,積極的為勞工修法及推動「一例一休」制度,期望能締造全民福祉。依目前的修法對醫檢人力的衝擊,除了公職人力外,主要是約用及時薪人力,但適切處理將影響不大,茲將「一例一休」之修法前後表述如后(表一至表三):
一、一例一休前後修法(第36條)勞工權益比較(表一):
1.一般單週規定(第30條第1項):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例假、1日之休息日。
2.二週彈性工時(第30條第2項):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例假,每2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4日。
3.八週彈性工時(第30條第3項):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例假,每8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16日。
4.四週彈性工時(第30條之1):每2週內至少應有2日之例假,每4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8日。
依本院工作規則第31條規定本院為2週或4週彈性工時,為因應一例一休制度各輪班單位在排班時需明訂例假日及休息日,例假日不能加班出勤。休息日因單位業務徵得勞工同意出勤者須以4小時為單位,每日仍以不超過12小時為限。部分工時人員若在7天內有6天上班,第6天上班日仍應依休息日加班費計支。
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在換班的時候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以上之休息時間,係考量到事業單位必須從增僱人力或調整出勤模式等方式回應,無法即時施行,該新規定之施行日期,將另由行政院定之。
單位在排班時須注意白班(8-16)不可接大夜班(24-8),小夜班(16-24)不可接白班(8-16),或當天上14-22點的班隔天不可早上8點出勤。
二、休息日加班費(第24條)規定與試算(表二):
1.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勞工於法定休息日出勤工作時,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1/3以上,工作2小時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2/3以上。
2.休息日的工資計算,4小時以內者,以4小時計;逾4小時至8小時以內者,以8小時計;逾8小時至12小時以內者,以12小時計。
3.以勞工月薪36,000元,推算每日工資1,200元,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為例:
(1)休息日工作1小時,以半日4小時計,應另再加給900元(計算方式:150x1x2+150x1 x2=900),當月工資合計36,900元。
(2)休息日工作6小時,以8小時計,應另再加給1,900元(計算方式:150x1x2+150x1 x6=1,900)當月工資合計37,900元。
休息日工作之時間,必須全數計入第32條第2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一個月延長工時總數不得超過46小時) 。但若休息日工作係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所致,其出勤時數不計入第32條第2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
例1:休息日出勤6小時,因為必須以8小時計算,當月可用之加班時數(含平日加班)只剩38小時。(46小時-8小時) 。
例2:當月平日加班已有36小時,休息日出勤最多只能為8小時。(因為如果超過8小時,必須以12小時計,連同原已加班之36小時,合計為48小時,超過一個月46小時上限之規定。)。
三、一例一休修法前後特休假、申訴及罰則之勞工權益比較表(表三):
新法修正特別休假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離職或因故中止契約當年)時,勞工特別休假未休完之日數,不論原因為何,一律折發工資。前開「年度終結」,依勞工到職日而定(例如:A勞工於某年10月1日到職,其年度終結日為每年之9月30日)。(第38條第4項)
依新規定,凡是勞工未休完特別休假之所有日數,雇主均應折發工資。至於工資之金額,係以勞工平日一日正常工作時間之工資為準(不包括延時工資及假日出勤加給之工資)。
舉例而言:勞工每月工資為30,000元,每日為1,000元,假如勞工剩餘7日特別休假未休,雇主應發給7日未休特別休假工資7,000元。
爰本院於105年年底前結清約用非醫師人員特別休假,106年起全部採到職日計算,每年按到職日結算人員未休畢特別休假。
本院約用人員特別休假103年以前到職人員原採切齊年資方式計算特別休假,自106年起全部採到職日計算,105年以前尚未休畢之特休假者全部按日核發薪資,並自106年起依新法規定核給至到職日前休假,計算方式如下:
(1) 1月份到職無切齊年資問題惟新法當年度可休日數增加,增加新法可休日數;如101年1月17日到職,104年1月17日後可休10日,依新法增為14日,爰106年到職日前增給4日,前10日於本次先行結清;另1月1日到職者因已跨新年度,無增給問題。
(2) 2月份至12月份到職人員,因已於到職次年採切齊年資方式給予比例特休日數,與新法採到職日計算有所落差,計算方式:106年到職日前可休日數為新法當年可休休假日數減到職次年已核發日數。例如:100年4月15日到職,105年4月15日起滿5年,依新法至106年4月14日前可休日數為15日,到職次年已核發日數為5.5日,故106年到職日前可休日數為9.5日。
四、討論:
綜理上述,茲將「一例一休」修法前後對醫檢人力之優缺點分述如后:
(一)優點:
1.增加收入(加班費算法較優厚):
加班前兩小時給予平日每小時工資之1.33倍,後兩小時給予平日每小時工資之1.66倍。
2.獲得充分休息時間:
(1)輪班換班期間至少要休息11小時以上,所以白班不可接大夜班,小夜班不可接白班。
(2)本院採四週彈性工時,每4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8日,休假較有彈性。
3.全國勞工與公務員國定假日天數一致,避免紛爭。
4.特休假天數增加:
(1)新進人員,工作滿6個月以上即有3天特休假,比修法前多3天假。
(2)年資兩年以上未滿三年有10天特休假,比修法前多3天假。
(3)年資三年以上未滿五年有14天特休假,比修法前多4天假。
(4)年資五年以上未滿十年有15天特休假,比修法前多1天假。
(二)缺點:
1.增加支出(院方)
休息日的工資計算,4小時以內者,以4小時計;逾4小時至8小時以內者,以8小時計;逾8小時至12小時以內者,以12 小時計。
2.特休假不可跨年累積,未休完之日數,不論原因為何,一律折發工資,做年度結算。
五、結論:
目前本院採四週彈性工時,只要明訂例假日及休息日,且每4週內有8日以上之例假及休息日就不違法,所以對本院只有加班費及剩餘年假折發工資的支出增加,其他並沒有多大影響。總之,上述僅就本院的制度分析提供參考,各單位因人事時地物的需求不同,採行的因應模式或許會有些許差異,但法規是全國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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