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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令 規 章 內 容

2009-09-28

醫事檢驗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相關條文

醫事檢驗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修正條文總說明

衛生署發布施行「醫事檢驗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修正條文
醫事檢驗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修正條文總說明
醫事檢驗師申請執業登記接受繼續教育及更新執業執照辦法,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發布以來,曾於九十年十一月七日修正部分條文。茲因醫事檢驗師繼續教育制度施行以來,實務執行面陸續遭遇若干現象,均待解決,包括:由現行委託相關團體辦理醫事檢驗師繼續教育課程審查與積分認定之設計,在各類醫事人員繼續教育制度陸續施行後,政府之行政作業量大幅增加,與政府「去任務化」政策相悖;另外界對於繼續教育之種類,亦有擴大之需求,例如:性別意識、感染管制等。為解決上開問題,爰擬具「醫事檢驗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修正草案,計新增七條,刪除一條,修正十條,計十六條,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 為使各類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之名稱能統一,故修正為「醫事檢驗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二、 明確區分醫事檢驗師執業登記及醫事檢驗師執業執照更新應檢具之文件及執業執照之起算與其效期,並規範於一定情形者,得以申請執業登記日前一年內完成相當於一年繼續教育積分點數,即可申請復業,以促進醫事檢驗師人才之回流(修正條文第三條至第四條)。
三、將感染管制及性別議題之課程納入醫事檢驗師繼續教育之範圍(修正條文第八條)。
四、 依政府事務「去任務化」之政策方向,將醫事檢驗師繼續教育積分之審查規定及繼續教育課程與積分之採認,由現行委託相關團體修正為經認可之相關團體均可辦理,並明定相關團體之認可條件、申請文件及資格廢止等規範,主管機關並得進行實地訪查,以確認相關團體辦理之品質(修正條文第八條至第十三條)。
五、 為因應本辦法修正,照確規範本辦法過渡時,醫事檢驗師於辦理執業執照更新時,其原發執業執照效期之計算及所須繼續教育積分數,依修正前規定辦理,以簡化作業並避免爭議(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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