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20
建築物申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辦法
建築物申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辦法
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臺中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申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辦法 (taichung.gov.tw)
法規名稱: | 臺中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申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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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 |
民國 100 年 0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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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0 年 04 月 21 日 |
第一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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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以下簡稱都發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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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建築物依本辦法得免辦理變更使用類組者,其使用仍應符合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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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建築物使用類組之變更,符合附表一所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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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建築物之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或其他與原核定
使用不合之變更,符合附表二所定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免辦理 變更使用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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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建築物符合第四條規定而申請核准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者,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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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建築物符合第五條規定而申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者,應填具
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經都發局核准後始得施工;符合附表 二規定得免提出申請者,得逕行變更使用: 一、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二、使用執照影本。 三、原核准平面圖。 四、建築師與結構技師及各項設備專業技師簽證表。 五、建築師與結構技師簽證設計圖說。 六、防火區劃及結構安全檢討報告書。 七、依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結果辦理補強者,應檢附委由建築 師公會或相關專業技師公會、專業機構或學術團體辦理之 評估報告。 申請人應於規定期限內施工完竣並備齊下列文件,報請都發局 核准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一、竣工申請書。 二、建築師竣工查驗簽證報告書。 三、竣工照片。 四、涉及結構補強者,應檢附結構補強竣工查驗簽證報告書及 施工中照片。 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都發局應於為前項核准後副知消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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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依本辦法核准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者,仍應依消防法、建築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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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辦法所需之書表格式,由都發局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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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