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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0
繼續教育研討會
執業執照應更新期限逕予展延6個月
衛生福利部 函
主旨: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及配合防疫政策需要,各類醫事人員執業執照期限於109年12月31日前屆滿須更新者,如因於期限內無法取得足夠繼續教育積分,比照醫師法第8條第2項及護理人員法第8條第2項規定,請貴局統一逕予展延6個月,並請依說明三辦理,請查照。
詳細內容如附件檔案
提醒:此公文針對109年12月31日前執業執照到期者適用, 得免申請延期於執照到期日+6個月內辦理。新發之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為自原發執業執照屆滿第六年之翌日(也就是說下次的換照期間會縮短)。
發佈單位:台中市醫事檢驗師公會